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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服务指南(2022年)

日期:2022-09-16

一、备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等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条件

(一)已经在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有服务用房和设施设备,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床位数应当在10张以上;

(四)若提供餐饮、医疗卫生等服务的,应取得相关食品、医疗卫生方面的证照。

三、需提供材料目录

(一)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申请书和备案承诺书、(收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三)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审原件收复印件)。

(四)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审原件收复印件)。

1. 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

2. 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交环境评估报告。

(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审原件收复印件)。

1.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2. 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六)提供餐饮的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七)提供医疗卫生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八)所有资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备案人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备案材料按上述要求提供。

(二)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备案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备案材料存在文字、数据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

3.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老师

咨询电话:023-74681892(垫江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科)

联系地址: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南路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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