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服务指南(2023年版)
一、备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等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条件
(一)已经在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有服务用房和设施设备,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床位数应当在10张以上;
(四)若提供餐饮、医疗卫生等服务的,应取得相关食品、医疗卫生方面的证照。
三、需提供材料目录
(一)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申请书和备案承诺书、(收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三)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审原件收复印件);
(四)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审原件收复印件)
1.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
2.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交环境评估报告。
(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审原件收复印件)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2.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六)提供餐饮的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七)提供医疗卫生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八)所有资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备案人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备案材料按上述要求提供;
(二)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备案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备案材料存在文字、数据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
3.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3-74681892(垫江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科)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
垫江县民政局:
我单位决定开展机构养老服务,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居民身份证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备案 机关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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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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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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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基本信息 | |||
*注[1]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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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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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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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区划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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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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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信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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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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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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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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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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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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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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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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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信息 | |||
*全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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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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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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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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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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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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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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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
*单位性质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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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位置: |
城区/农村/郊区 |
*是否投保责任险: |
是/否 |
收住老人其他类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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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人类型(多选): |
£自理;£失能;£部分失能;£特困;£残疾 | ||
*兴办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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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信息 | |||
*备案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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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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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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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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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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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说明 | |||
6.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垫江民政﹝ ﹞ 号
: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项目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服务范围:机构养老业务
4.法定代表人:
5.床位数: 张
6.建筑面积: ㎡
7.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垫江县民政局
年 月 日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和遵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规定。
3.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