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 实施方案(第五版)(修订版)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有效防范疫情输入和蔓延,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国庆假期及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行业推动,突出重点、高效灵敏,动态调整、科学精准”的原则,落实重点人群、物品和环境监测,并根据防控需要动态调整监测范围和频次,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灵敏度。
二、监测对象及频次
(一)人员。
1.重点监测人群。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就诊人员及陪护、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出院患者等重点监测人群按有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区域协查人员、涉疫场所暴露人员、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按照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
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进口冷链食品首站、首仓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海关、边检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重点邮政快递人员等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邮政快递人员、外卖等配送人员、餐饮住宿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2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开展核酸检测。
3.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
中心城区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天核酸抽检20%。民政服务机构实施封闭管理的,封闭管理后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每天至少抽检20%以上;养老机构实施常态化管理的,对在外居住工作人员、高频外出就医老年人每周开展1次核酸检测;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常态化管理的,根据属地区县指挥部要求执行。托幼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常态化下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和核酸检测,检测数量及频次等具体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部委要求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病例(非管控人员)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区域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二)物品。
1. 进口物品及外包装。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做到批批全检,每批次每种进口冷链食品的数量总量小于30件的,全部检测;总量小于600件的,至少检测30件;总量高于600件的,至少抽检6%的样品。
2.除进口外的其他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每周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具体采样数量由各区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
3.农贸(集贸)市场的相关物品。以区县为单位,对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重点大型集贸市场有关物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周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样本包括: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样本数不少于5份;海鲜水产、肉禽类产品摊位来源的污水检测,样本数不少于3份。其他需要监测的农贸(集贸)市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月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样本种类数量要求与重点大型市场一致。
(三)环境。
1.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相关环节的环境每周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每个环节单个采样场所每周样本总量不低于5件,每次抽检25%的场所,1个月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
2.其他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其他冷链食品生产、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环境(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等接触频次较多部位)每周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次采集不同环节样本,每月抽检1/3场所,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具体采样数量由各区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但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
3.医疗机构环境。以区县为单位,对有发热门诊(含市级医院和部队医院)的医院开展环境检测,每周至少选择1家上述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呼吸科和感染科门诊病房、急诊、预检分诊、核酸检测实验室及新冠CT室的地面、墙壁、物品表面开展核酸检测,1个月内要实现辖区上述医疗机构全覆盖;每次采样,上述每个科室的门把手、接诊台面、检查设备、地面、墙壁和物品样本均不少于2份,合计不少于30份。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4.农贸(集贸)市场环境。以区县为单位,对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环境(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周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样本包括:冷冻、冷藏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的台面、面板、地面、把手,以及各种制作和使用器具等表面,每类至少1份样本;市场内重点摊位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病毒检测,样本数不少于5份;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样本数不少于5份;场内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墩布池等,每类至少1份样;市场内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每类至少1份样本;市场内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局部交易环境等环境拭子及气溶胶样本,每类场所少于1份。其他需要监测的农贸(集贸)市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月开展1次抽样核酸检测,样本种类数量要求与重点大型市场一致。
5.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每月开展1次污水抽样核酸检测,每次抽检1/3场所,3个月内此类场所全覆盖,重点对场所的污水管道、排水渠、污水井等进行采样检测,每次采样重点环节不少于2份。
6.隔离场所环境。集中隔离场所重点环境(生活区、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门把手、垃圾、台面、清洁工具等部位),每2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药品监测。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所有零售药店应对购买退烧、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销售数据推送辖区乡镇(街道)管理,由社区负责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监测
根据节假日期间人群聚集和人员流动特点,在常态化监测基础上,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和频次。对跨省(区、市)客运一线服务人员、文博场馆和景区一线工作人员、住宿行业一线接待人员等加强核酸检测;加强农村地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地面、墙壁、物品表面核酸检测;对村(居)民活动室、棋牌室、网吧、休闲娱乐室、洗浴场所、公共卫生间、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环境和机场、车站、码头、跨省(区、市)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共卫生间环境等重点场所环境开展核酸抽样核酸检测。节假日结束后,开展7天的应急监测,具体监测范围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组)确定,各区县和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时报送数据。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常态化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人群、环境和物品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核酸采样检测。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人员纳入健康码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大数据发展局分类建立基于“渝康码”的重点人员动态数据库,及时共享“渝康码”数据。各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本区域本领域重点人员数据库,提出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提高重点人员管理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动态开展风险研判。市级专家组、各区县专家组要每月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核酸检测Ct值≤32的阳性样本,要及时送市疾控中心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发现的核酸检测Ct值≤30的阳性样本,要及时送市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同时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规定。复阳人员样本,必要时送市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和全基因组测序分析,综合判断传播风险。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区县、各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确保监测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各区县负责收集汇总集中隔离场所人员和隔离场所环境的核酸检测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分区县重点人群、重点物品、重点环境的核酸检测情况。各区县、各部门要在每周五上午12点前将汇总信息报送至市疫情防控组邮箱cqswjwjkc@163.com,市疫情防控组汇总后在每周五下午18点前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办。
(四)健全通报督导机制。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整改。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周对区县开展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市疫情防控组,原则上一个月覆盖所有区县。市疫情防控组建立常态化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区县各部门各环节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检测范围不够、检测数量不足的,予以通报批评。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与以往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部委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部委要求执行。发生本地疫情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根据疫情风险需要临时增加人群范围和检测频次的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重点人群常态化监测任务分工表
2.重点物品、重点环境常态化监测任务分工表
3.常态化核酸检测情况台账
附件1
重点人群常态化监测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监测对象类别 |
检测频次 |
监测对象分类 |
监测对象名称 |
监测对象具体范围 |
责任单位 |
1 |
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 |
每天开展1次检测 |
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
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
具体包括:1.辖区国际航班机组人员;2.国际航班地面保障工作人员。 |
民航重庆监管局、市交通局 |
2 |
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 |
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 |
在口岸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非冷链货物的作业人员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
3 |
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 |
进口冷链食品首站、首仓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
进口冷链食品首站、首仓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
市市场监管局 | ||
4 |
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 |
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 |
启用的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 |
各区县政府 | ||
5 |
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
市卫生健康委 | ||
6 |
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 |
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 |
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
市卫生健康委 | ||
7 |
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等其他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 物品的一线人员 |
海关一线人员 |
海关一线人员 |
重庆海关 | ||
边检一线人员 |
边检一线人员 |
重庆边检总站 | ||||
重点邮政快递人员 |
指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邮政快递人员。 |
市邮政管理局 | ||||
8 |
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 |
每2天开展1次检测 |
快递、外卖 |
邮政快递人员 |
具体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管理、营业、揽收、投递、分拣、运输、客服、科研、物业、后勤、安保、代理金融等岗位工作人员,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员工均包括在内;但是不包括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属于合作关系,不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管理范围内的邮政代办所、村邮站、邮乐购网点、快递末端网点(如合作商超等)工作人员,不包括外包车辆驾押人员、众包人员。 |
市邮政管理局 |
外卖等配送人员 |
指依托美团、饿了么平台接单的且由平台第三方配送业务合作伙伴运营管理的外卖配送人员,不含平台众包配送人员。 |
市商务委 | ||||
9 |
酒店服务 |
餐饮住宿服务人员 |
住宿服务人员指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住宿场所的工作人员。 |
市商务委 | ||
餐饮服务人员指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的工作人员。 |
市商务委 | |||||
星级饭店一线工作人员 |
市文化旅游委 | |||||
10 |
装修装卸服务 |
装修装卸服务人员 |
指在我市已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在我市开展住宅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区域内建筑材料搬运活动的企业从业服务人员。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11 |
口岸管理服务人员 |
口岸管理服务人员 |
指口岸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业务,但不直接接触货物的工作人员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 |
市市场监管局 | ||||
12 |
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具体包括:1.铁路:铁路从业人员;2.民航:保障国内航班的民航从业人员;3.道路运输:道路客运司乘人员,道路客运场站一线工作人员,道路货运司乘人员,货运场站工作人员(包括货运场站管理人员、装卸人员、保洁员等后勤服务人员);4.水路运输:国内乘客服务的水路客运一线工作人员、客运码头一线工作人员、货运码头一线工作人员;5.高速公路:公路收费站一线工作人员、公路服务区一线工作人员;6.轨道交通:客运服务人员、安检员、保洁员;7.常规公交:公交车司乘人员、公交场站一线工作人员;8.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市交通局 | ||
13 |
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 |
商场超市和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 |
1.商场指聚集在一起的各种商店组成的零售市场,面积较大、商品比较齐全的大商店,如百货商场、家电商场等,不含购物中心。2.超市指商品开放陈列、顾客自我选购、排队收银结算,以销售食品、日用品、生鲜食品水果为主,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店。3.商场超市工作人员指有卫生许可证的商场、超市工作人员及促销员、安保、保洁等众保人员。 |
市商务委 | ||
1.农贸(集贸)市场指以农产品交易为主的农产品综合(专业)批发市场、以农产品零售为主的城区菜市场及以农产品零售逢场赶集为主的乡镇农贸市场。2.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指以上3类市场的市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固定经营户从业人员。 |
市商务委 | |||||
14 |
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 |
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
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 |
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 |
中心城区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天核酸抽检20%。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 |
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解释 |
市教委 |
16 |
民政服务机构实施封闭管理的,封闭管理后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每天至少抽检20%以上;养老机构实施常态化管理的,对在外居住工作人员、高频外出就医老年人每周开展1次核酸检测;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常态化管理的,根据属地区县指挥部要求执行。 |
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 |
民政服务机构 |
市民政局 | ||
17 |
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精神专科医院 |
精神专科医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
18 |
监管场所 |
监管场所 |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
19 |
生产车间 |
生产车间 |
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 |||
20 |
建筑工地 |
建筑工地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 |
附件2
重点物品、重点环境常态化监测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监测对象类别 |
监测对象名称 |
监测对象具体范围及频次 |
责任单位 |
1 |
重点物品 |
进口物品及外包装 |
详见本方案正文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市市场监管局 |
2 |
除进口外的其他冷链食品及外包装 |
市市场监管局 | ||
3 |
农贸(集贸)市场的相关物品 |
市商务委 | ||
4 |
重点环境 |
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
市市场监管局 | |
5 |
其他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
市市场监管局 | ||
6 |
医疗机构环境 |
市卫生健康委 | ||
7 |
农贸(集贸)市场环境 |
市商务委 | ||
8 |
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 |
市市场监管局 | ||
9 |
隔离场所环境 |
各区县政府 |
附件3
常态化核酸检测情况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人姓名: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内容 |
类别 |
名称 |
每周应检人数 |
每周实检人数 |
每周实检份数 |
人员监测 |
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人) |
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
|||
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 |
|||||
进口冷链食品首站、首仓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
|||||
海关一线人员 |
|||||
边检一线人员 |
|||||
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 |
|||||
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
|||||
重点邮政快递人员 |
|||||
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人) |
邮政快递人员 |
||||
外卖等配送人员 |
|||||
餐饮住宿服务人员 |
|||||
装修装卸服务人员 |
|||||
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
商场超市和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 |
|||||
口岸管理服务人员 |
|||||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 |
|||||
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
|||||
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人) |
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 |
||||
民政服务机构 |
|||||
精神专科医院 |
|||||
监管场所 |
|||||
生产车间 |
|||||
建筑工地 |
|||||
环境监测 |
—— |
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
—— |
||
其它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
—— |
||||
医疗机构相关环境 |
—— |
||||
农贸(集贸)市场相关环境 |
—— |
||||
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 |
—— |
||||
集中隔离场所环境 |
—— |
||||
物品监测 |
—— |
农贸(集贸)销售肉类、禽类、海鲜水产类食品 |
—— |
||
进口冷链食品和外包装 |
—— |
||||
除进口外的其他冷链食品及外包装 |
—— |
||||
重大节假日期间监测 |
—— |
跨省(区、市)客运一线服务人员 |
—— |
||
文博场馆和景区一线工作人员 |
—— |
||||
住宿行业一线接待人员 |
—— |
||||
其它重点人员 |
—— |
||||
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环境和机场、车站的公共卫生间环境等重点场所环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