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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895/2025-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18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垫江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法定依据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消防安全;

2.食品安全;

3.人身安全;

4.建筑安全;

5.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6.室内、外环境安全;

7.其他方面安全。

法律法规名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市政府令第326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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