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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日期:2021-12-23

1)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消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5)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国外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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