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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垫江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垫江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行政正科级。内设机构:8科1室,下属8个事业单位。具体是办公室、救灾科、社会救助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优抚安置科(双拥办)、行政许可服务科、民间组织管理科、老龄科。垫江县社会福利院、垫江县殡仪馆、垫江县救助管理站、垫江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垫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垫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垫江县民政管理所、垫江县殡葬管理所。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规章制度,拟订我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3.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烈士的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申报、下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5.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6.指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7.研究拟定我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村组建制调整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县内乡(镇)之间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日常界务管理工作。

8.承办我县地名和市镇街道命名、更名的审核、批报;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做好地名档案的收集、建档和管理工作。

9.研究拟订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养老机构的管理。

10.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我县社会福利彩票的管理、发行、销售工作及市福利彩票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12.负责全县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3.组织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1.办公室

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和机关各种规章制度;承办局会议会务;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目标考核、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及督查督办、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统计、车辆、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党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工、青、妇和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及其他机关事务。

2.救灾科

拟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规划、措施;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承办救灾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拟订、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城乡社区防灾减灾工作。

3.社会救助科

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划、实施办法;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县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承办精简职工和遗属等社会救助工作。

4.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福利彩票发行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孤儿的供养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监督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慈善工作。

5.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草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审核和申报县内行政区划调整、全县地名命名等工作;组织承办省级、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和负责全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及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殡葬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工作。负责社会工作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6.优抚安置科(双拥办)

拟定贯彻优待抚恤补助的具体办法、措施;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抚恤工作;承办烈士的报批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双拥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办法;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培训工作。

7.行政许可服务科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担全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8.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承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管理。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和推动党政各涉老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老年社团组织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老龄工作;支持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事业;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老龄科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老龄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方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3).负责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服务,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老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意见;(5).组织开展老龄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开展老龄问题的对外合作交流;(6).支持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事业;(7).负责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承办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

10.垫江县社会福利院

“三无”老人收养;孤残儿童、弃婴收养和送养;提供老人自愿有偿收养服务。

11.垫江县殡仪馆

遗体处置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安放服务;殡葬礼仪服务;丧葬用品服务;公墓建设管理及维护。

12.垫江县救助管理站

救助县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外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协助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未成年人返乡返校;接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3.垫江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军休干部转接、服务和管理;军休服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14.垫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管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补发婚姻证件;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收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和合法收养;婚姻、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和移交。

15.垫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核、报批和管理;督导乡镇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业务培训。

16.垫江县民政管理所

慢性病人员管理;设备和用品管理;组织病员康复活动;配合做好病员收治、安置;狂躁型精神病人管理、照顾。

17.垫江县殡葬管理所

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殡葬活动,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管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

二、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预算收入17307.18万元,2018年预算支出17307.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025.1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025.18万元。比2017年增加14343.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5.29万元,比2017年增加111.57 万元,主要原因是民政管理事务及社会福利经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生活补助,退休人员健康疗养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6151.89万元,比2017年增加14514.1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上级专款提前下达资金14819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2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282万元。比2017年增加30.8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85.2万元,比2017年减少49.7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 51.5万元,比2017年减少23.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7万元,比2017年减少26.6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民政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53.09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6.81万元,减少4.25%。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3361.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4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10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9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16151.89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抚恤(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反映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十)退役安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反映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十一)社会福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反映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十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反映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十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反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十四)其他生活救助。(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款级):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附表:

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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