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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通知(垫农发〔2020〕52号)

日期:2021-06-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文件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农业农村委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指南,请加大宣传力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一、申报对象

垫江县域内农业企业(生猪生产企业除外)。

二、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农业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农业种、养业、农品加工业和农业旅游业。

(三)企业20201—6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贴息期限、比例和额度

202024—2020630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委申报。

(二)县农业农村委汇同有关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数等内容。

(三)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垫江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且无异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贷款贴息申报报告。

(二)申报单位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支付银行利息回单复印件、贷款具体用途清单(需送贷款银行确认签章)一并送县农业农村委,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凡不提供贷款用途清单的,不予立项

(三)申报单位填报重庆市垫江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农业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六、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于2020710日前,按统一要求,由各申报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委报送电子档、纸质件(含复印件及照片)二份(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要求

(一)已享受了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重庆市垫江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农业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要求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若有项目申报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连续三年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附件:重庆市垫江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农业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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