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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94B/2021-00089 [ 发文字号 ] 垫农发〔2021〕12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21年生猪产业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提升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粪污利用资源化水平,推动我县生猪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力争到2022年实现全县年出栏生猪80万头以上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112号)文件要求,现就申报2021年生猪产业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方案编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附件3中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垫江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企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3.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4.没有未通过县农业农村委验收的在建项目。

5.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相同)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

6.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20211231日前。

2.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3.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5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系统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渝农发〔2016289号)和《垫江县竞争类财政资金补助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垫农发〔20186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严格执行已制定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相关专项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对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项目申报业主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经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材料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业主信誉及实力、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有违规占地等。审核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将资料纸质件一式六份及电子档于2021930日下午5时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畜牧生产站,逾期不予受理。新型经营主体上报项目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申请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表。

4.开户许可证及2020年财务会计年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乡镇或街道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6.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的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7.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函。

畜牧生产站审查实施方案中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是否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是否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已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调整并按原程序办理。

项目一经获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财政收回补助资金,且该新型经营主体在3年内不得在县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补助。


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电话:74518972


附件:

1.2021年项目备案汇总表

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垫江县2021年生猪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4.项目申请承诺书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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