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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94B/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垫农发〔2022〕4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险承办机构: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农民收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金〔20217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16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农业生产灾害保险和农产品收益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品种

在全县范围内拟开展20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其中: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8个)。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保险,水稻制种保险,能繁母猪、生猪养殖保险,森林保险(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2.市级财政补贴险种(3个)。柑橘种植保险、水稻种植完全成本补充保险、生猪收益保险。

3.县级特色农业保险(9个)。包括渔业养殖保险、(种)蛋鸡、(种)鹅、羊、牛(除奶牛以外的其他用途牛)养殖保险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青菜头种植收益保险、花椒(鲜椒)收益保险、设施大棚(用于种植业的钢架塑料薄膜拱棚、钢管(水泥)柱钢架塑料薄膜大棚)保险。

二、保险政策

(一)保险方案。水稻种植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条款按照《垫江县水稻完全成本补充保险方案》《垫江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方案》(见附件)的相关要求执行。水稻、玉米等18个险种保险方案,按垫农发〔202171文件执行。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二)保险规模、费率

各险种补贴标准

单位:亩、头、元、张、只

保险品种

保险

规模

单位

保额

费率

单位

保费

保费承担比例(承担金额)

中央

财政

市财政

区县

财政

农户

水稻

318500

600

6%

36

45%16.2

30%10.8

5%1.8

20%7.2

玉米

161000

600

6%

36

45%16.2

30%10.8

5%1.8

20%7.2

小麦

3000

600

6%

36

40%14.4

25%9

10%3.6

25%9

油料作物(油菜

10000

600

5%

30

40%12

30%9

5%1.5

25%7.5

水稻制(繁)种

12000

2000

8%

160

40%64

30%48

15%24

15%24

能繁母猪

18000

2000

6%

120

50%60

20%24

10%12

20%24

育肥猪

300000

1000

6%

60

50%30

20%12

10%6

20%12

森林

其中:公益林

439840

800

1.25

1

50%0.5

35%0.35

15%0.15


商品林

愿保尽报

800

3

2.4

30%0.72

30%0.72

10%0.24

30%0.72

市级险种

柑橘种植灾害

10000

1000

2%

20


50%10

20%4

30%6

生猪

收益

75000

1400

5.5%

77

40%30.8

30%23.1

30%23.1


水稻种植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10000

500

2.7%

13.5


50%6.75

30%4.05

20%2.7

鸡养殖

1800000

15

6%

0.9


80%0.72

20%0.18

鹅养殖

10000

40

6%

2.4

80%1.92

20%0.48

牛养殖

2800

2000

5.4%

108

96

12

渔业

2000

4000

5%

200

70%140

30%60

羊养殖

3000

500

6%

30

80%24

20%6

土地履约

10000

约定年租金

2.5%


60%

40%(承租方)

青菜头

收益

40000

600

4%

24

70%16.8

30%7.2

花椒收益

15000

3000

5%

150

70%105

30%45

设施大棚

钢架塑料薄膜拱棚

1500

10000

2.5%

250

70%175

30%75

钢管(水泥)柱钢架塑料薄膜大棚

500

20000

2.5%

500

70%350

30%150












三、承办机构

1.承办机构。2022年能繁母猪、生猪养殖、生猪收益、水稻种植、水稻种植完全成本补充保险、玉米、小麦、油菜、杂交水稻制种和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承办;花椒、柑橘保险由平安保险垫江支公司承办;渔业、种(蛋)鸡、种鹅、牛、羊由安诚保险垫江支公司承办;青菜头收益保险由中华保险垫江支公司承办;农业设施大棚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垫江支公司承办。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承办机构遴选后再作通知。

2.退出机制。根据渝财金〔202116号文件要求,对承保机构进行绩效目标管理,包括:一是不设置绝对免赔额;二是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小于等于20%;三是承保理赔公示率为100%;四是参保农户满意度大于等于85%。并按绩效目标进行严格管理,约定品种退出机制和资格退出机制,绩效目标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按约定退出。

四、工作流程

(一)投保流程。宣传发动→投保人申请→填报投保资料→预受理并收取保费→乡镇(街道)汇总、审查、公示→乡镇(街道)资料提交(含纸质资料、电子资料)→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汇总→保险机构抽查、承保。

(二)资金拨付流程。承办机构出具资金拨付报告(报告附承保台账、保单、资金拨付表4份)→主管部门汇总资料并核实(各业务指导部门)→核实通过后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拨付函→县财政局兑付资金。保费按季度拨付,各承办机构应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各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委和县林业局负责保险工作组织实施,为承办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负责资金拨付、结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经办机构要认真开展承保和查勘理赔工作,要按照农业保险服务规范,规范承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效。

(二)提高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及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应积极配合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支持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乡镇村社基层服务站点建设,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对接农业保险工作。各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电子化试点,调整优化传统承保、理赔流程,推动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各产业指导科室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力有序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完善保险政策一是积极探索收入保险试点。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成产成本变动,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探索开展水稻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大力推进生猪、柑橘、花椒、青菜头等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二是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规定,落实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保障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四)抓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各险种承办机构要对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深入宣传,用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水稻、玉米、生猪、商品林等产品保险覆盖面,确保水稻、玉米等主粮作物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各乡镇(街道)要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培训,讲解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典型案例。各保险承办机构要增添措施,组织村协保员以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增强小农户参保积极性,提高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率。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保险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禁止以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发现有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在有效保险期限内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垫江县水稻种植完全成本补充保险方案

          2.垫江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方案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411
附件1

水稻种植完全成本补充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与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三、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3.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二)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水稻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2.保险水稻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四、保险金额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确定,保险金额500/亩,费率2.7%,保费13.5/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或自出苗苗齐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水稻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2.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水稻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注: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水稻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水稻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水稻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水稻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3.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幼苗分蘖期(含)

每亩保险金额×40%

孕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4.保险水稻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水稻保险责任终止。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七)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二)本保险方案约定与《重庆市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条款、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条款、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件2

垫江县小麦种植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全县小麦种植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统称“保险小麦”: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时,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火灾;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当季保险小麦出齐苗时起,至成熟收割完毕时止,具体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小麦种植保险的每亩保险金额为600/亩,费率为6%单位保费36/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费补贴比例

小麦种植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10%,农户自缴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的,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2.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小麦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灌浆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八、承保机构

按照我县20215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中央政策性种植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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