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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94B/2022-00039 [ 发文字号 ] 垫农发〔2022〕8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22年畜牧业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提升我县生猪养殖现代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6委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以及《垫江县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施方案(2019—2022年)》(垫江府办发〔2019〕29号),现就申报2022年畜牧业项目——现代化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方案编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附件3中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垫江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详见申报指南。已纳入县农业农村委项目库储备的项目优先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企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3.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4.没有未通过验收的县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在建项目。

5.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相同)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

6.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2022年10月31日前。

2.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3.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5〕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系统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渝农发〔2016〕289号)和《垫江县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垫农发〔2021〕14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对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项目申报业主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经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材料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业主信誉及实力、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有违规占地等。审核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将资料纸质件一式六份及电子档于2022年7月8日下午5时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畜牧生产站,逾期不予受理。新型经营主体上报项目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申请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表、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环评书)。

5.土地流转合同(乡镇或街道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6.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的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7.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函。

县畜牧生产站审查实施方案中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是否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是否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已报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调整并按原程序办理。

项目一经获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财政收回补助资金,且该新型经营主体在3年内不得在县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补助。

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电话:74518972。


附件:

1.2022年项目备案汇总表

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2022年垫江县畜牧业项目申报指南

4.项目申请承诺书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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