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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人社监罚〔2023〕2号

日期:2023-05-18

被处罚单位: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

法定代表人:金岚      联系电话:021-33****23

住  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

20231月5日,王强等3人反映你单位承接的垫江县“集美牡丹湖一期一、二标段外墙涂料项目”拖欠其工资70220元。2023年1月9日,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垫人社监询〔2023〕2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接受询问调查。2023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垫人社监令〔20231),责令你单位于收到该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垫人社监询20232号)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你单位在限期内仍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缴纳罚款(开户行:中行垫江支行,户名:垫江县财政局,账号:108810683908),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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