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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人社监罚〔2024〕1号

日期:2024-03-18

被处罚单位:四川好运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7MA61TRMB0Y

法定代表人:刘广明    电话号码:028-85193999

注册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6号

接群众举报,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员工押金行为。经查,你单位派遣谢飞等16人到四川宝石花鑫盛油气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垫江项目部上班,实际用工地为重庆市垫江县。根据群众提供相关资料和调查情况,查实你单位曾收取谢飞等7人押金合计14000元,现已于2023年12月18日全部退还劳动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可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阶次标准,处以每人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基于你单位现已退还劳动者押金,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每人95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罚款,共计6650元(大写:陆仟陆佰伍拾元)。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开户行:中行垫江支行,户名:垫江县财政局,账号:108810683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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