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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人社监罚〔2024〕2号

日期:2024-04-19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陈蹄花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31MA5UNXGK4P

法定代表人:龚学松     电话号码:18702300006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宝路93号中央华府2幢1层2号门门市

2024年1月30日我局接实名举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招用一名年龄只有14岁的童工,在你店已上班1个多月。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30招用员工赵某属实。赵某,女,系县第十中学校初中学生,14周岁,辍学(但学籍保留)。你单位违法使用1名童工两个月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现对你单位处以10000(大写:壹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中行垫江支行,户名:垫江县财政局,账号:108810683908。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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