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人社监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辣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ABWURC13
法定代表人:夏诚凯 联系电话:187****6046
住 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业园区玉龙路垫江电商产业园5号楼1016
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1月25日收到《重庆市社会保险投诉稽核决定通知书》(渝垫社稽投决〔2026〕第2号)后,未按照该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职工杨风金申报补缴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义务,情况属实。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通过彩信方式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垫人社监令〔2026〕3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足额申报补缴职工杨风金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上班期间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
以上事实有:
1.垫江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移交资料及人社局领导批示;
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3.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办案人员证件;
5.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取的公司注册信息;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及彩信送达资料;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中国邮政送达退回资料,拨打夏诚凯电话记录;
8.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拨打夏诚凯电话记录及短信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同时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七条第五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拟处以1.5万元罚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垫人社监罚告〔2026〕1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或申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行垫江支行,户名:垫江县财政局,账号:108810683908),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垫江县桂阳街道月阳路87号县人社局一楼大厅
联系人:曾庆凡 、罗菊 联系电话:023-74511191
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