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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中智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日期:2025-09-17

中智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

你单位《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18号原地税综合办公楼2楼6号)“客服管理、安防、工程维修、托房、管理、餐饮、后勤服务、经营、工程管理”等9个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注: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工作时间为165.36小时,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月总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需支付不低于1.5倍加班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加班,则需支付不低于3倍加班工资)。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从批复之日起计算(期限1年),到期后若需继续执行,应重新申请。

四、请将此批复件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向公司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你公司应当依法制定特殊工时管理具体办法,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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