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MB197830X2/2021-001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3 |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公示信息(2021年8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垫江凤山店经营的卤鸡蛋(抽样单编号:SC21500231651603901,生产日期:2021年4月3日)进行了抽检,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亚硝酸盐(以 NaNO₂计)项目不符合卫健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7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垫江凤山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卤鸡蛋是当事单位于2021年4月3日生产的,共110个,单价为0.5元/个。当事单位称本批次的卤鸡蛋于2021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花20元有偿购买抽检用40个,之前已销售39个,剩余的31个已经在本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全部销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垫江凤山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