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领域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监督检查>检查依据>餐饮服务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231MB197830X2/2021-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餐饮服务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风险等级评定标准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静态风险因素风险分值和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之和,按以下原则确定餐饮服务单位风险等级。

1、量化分值之和小于30分(含30分),为Ⅰ级风险;

2、量化分值之和小于45分(含45分)、大于30分(不含30分)的,为Ⅱ级风险;

3、量化分值之和小于60分(含60分)、大于45分(不含45分)的,为Ⅲ级风险;

④量化分值之和大于60分(不含60分)的,为Ⅳ级风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