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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

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垫江市监发〔2020〕70号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监局《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要求,现将《垫江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含生产、销售、使用、仓储、运输等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单位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清单》所称免予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四、《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局法制科和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反馈。

附件:垫江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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