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原文,《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413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