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MB197830X2/2023-002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3 |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目标,切实守住燃气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燃气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1.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垫江县某厨房用具经营部销售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垫江县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门口的金属置物架和地上有11台待售的燃气灶具,其中5台圆形猛火灶未见厂名厂址或其他标识,6台家用燃气灶无生产日期、熄火保护装置和3C强制认证标识。经查,上述11台燃气灶具中有5台是圆形铸铁猛火单灶,有4台是家用燃气单眼灶,有2台是家用燃气双眼灶,是当事人于2022年从重庆某工业园区购进的,未保留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及购进票据。
该经营部销售无厂名厂址燃气灶和无3C认证和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灶具、没收违法所得26元和罚款5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垫江县某日杂百货经营部销售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某日杂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部左起第三间门市门口的金属置物架上发现了8台待售的燃气灶:其中3台圆形猛火灶无厂名厂址,另外5台家用燃气灶未见生产日期、熄火保护装置和3C强制认证标识。经查:上述8台燃气灶具中,有3台是铸铁猛火单灶,有5台是家用燃气单眼灶,均是2023年6月20日左右在重庆某市场现场购进的,也未留存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该日杂百货经营部销售无厂名厂址燃气灶和无3C认证和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灶具、罚款19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