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司法局关于2024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2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局开展2024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公示如下:
一、工作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保障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抽查时间
2024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分两次开展:
(一)2024年4月1日-6月30日;
(二)2024年9月2日-11月30日。
三、抽查范围
全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四、抽查事项
详见附件。
五、结果运用
抽查结束后,县司法局将及时向被抽查机构反馈有关情况。按照“一抽查一通报”要求,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公开表》,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和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抽查结果将纳入对各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
六、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执法检查对象的正常执业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垫江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垫江县司法局
2024年01月05日
附件
垫江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具体依据 |
1 |
律师 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章 |
2 |
是否存在未统一接受委托、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统一收费、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 | |
3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案卷是否及时立卷归档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条 | |
4 |
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七条 | |
5 |
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四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五条 | |
6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7 |
是否存在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四条 | |
8 |
律师 事务所 |
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五条 |
9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 | |
10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八条 | |
11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九条 | |
12 |
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条 | |
13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14 |
律 师 |
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 |
15 |
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 | |
16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 | |
17 |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 | |
18 |
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八条 | |
19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九条 | |
20 |
律 师 |
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 |
21 |
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一条 | |
22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六条 | |
23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24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25 |
基层法律 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
28 |
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9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
30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32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
33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