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垫司罚决〔2021〕第9号
当事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5002200110*****1,负责人:易某江。
2021年上半年,我局在扎实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工作中,通过《法院裁决文书网》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的判决书进行比对、核查和调查取证,该所“5名律师涉及17件案件私自收取代理费共计72000元,未开发票”,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
邓某律师2019年12月,代理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私自收取代理费3000元,未开发票。
张某律师2020年11月,代理伍某玲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私自收取代理费4000元,未开发票。
闵某律师2020年12月,代理陈某、代某贞、陈某波、陈某琴的雇员损害赔偿案,私自收取代理费5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12月,代理闵某金贩卖毒案,私自收取代理费5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12月,代理江某勇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私自收取代理费3000元,未开发票;2019年7月,代理王某玲的执行异议纠纷案,私自收取代理费3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12月,代理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某林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该案代理费合同约定为35000元,实际私自收取代理费10000元,未开发票。闵某私自收取代理费5件共计26000元。
雷某律师2019年8月,代理黄某合同纠纷案、私自收取代理费2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3月,代理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私自收取代理费1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3月,代理周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私自收取代理费3000元,未开发票;2019年6月,代理徐某芳(曾用名王某)、张某建合同纠纷案,私自收取代理费2000元,未开发票。雷某私自收取代理费4件共计8000元。
易某江律师2019年6月,代理吕某平、何某容、吕某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该案代理费10000元,未开发票;2019年6月,代理高某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代理费5000元,未开发票;2019年6月,代理彭某娜委托的彭某君诈骗案、该案代理费5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12月,代理郑某合同纠纷案、该案代理费3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11月,代理段某海交通事故纠纷案、该案代理费5000元,未开发票;2020年11月,代理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代理费3000元,未开发票。易某江私自收取代理费6件共计31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有该所2018年、2019年、2020年代理案件的受案登记表;2、有该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3、该所5名律师补开发票张;4、有该所5名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我局认为,该所5名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涉及17件案件私自收取代理费72000元人民币,未开合法票据,该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5名律师涉及17件案件私自收取代理费72000元的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向该所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垫司罚告字〔2021〕第9号),该所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