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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销奚浩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日期:2024-03-13
        


垫司许基字〔2024〕1号


奚浩淋:

你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登记的申请收悉。经核实,你于2023年12月29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执业证号:3222924110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你注销已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请在注销业务办结后及时持原执业许可证等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时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司法局或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司法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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