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司法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0年)
垫江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目录(2020年)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10 | 10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75项;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
2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30 | 20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75项;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
3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30 | 20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75项;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4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核 | 行政许可 | 30 | 20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第十条。 |
5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注销审核 | 行政许可 | 10 | 10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第十二条; 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
6 | 县司法局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90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
7 | 县司法局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60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
8 | 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21 | 21 | 1.《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
9 | 县司法局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补贴 | 行政给付 | 60 | 1 | 1.《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七条。 |
10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30 | 12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
11 | 县司法局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60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 |
12 | 县司法局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60 | 0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 |
13 | 县司法局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14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三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三条。 | ||
15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二条 第二款;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四条。 | ||
16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 ||
17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四条。 | ||
18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九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 ||
19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八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20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七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八条。 | ||
21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六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二条。 | ||
22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五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 ||
23 | 县司法局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二条; 3.《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4.《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24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
25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 ||
26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 ||
27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七条。 | ||
28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六条。 | ||
29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五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
30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四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
31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三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 ||
32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三;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二条。 | ||
33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一条。 | ||
34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七条。 | ||
35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九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九条。 | ||
36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五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八条。 | ||
37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九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 ||
38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 ||
39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六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五条。 | ||
40 | 县司法局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六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四条。 | ||
41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七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 ||
42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 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 | ||
43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四条。 | ||
44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45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46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47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48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49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50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51 | 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 ||
52 | 县司法局 | 对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60 | 10 | 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九条; 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 第五条 ; 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第八条。 |
53 | 县司法局 | 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3 | 1 |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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