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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5-12-18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垫江府复〔2025205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垫江县高安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洪太平,职务:校长。

申请人对垫江县高安小学作出的《关于退休教师宋某某要求落实退休教师的住院二次报账经费问题的处理意见》不服,于2025 11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垫江县高安小学校于20251124日对宋某某作出《关于退休教师宋某某要求落实退休教师的住院二次报账经费问题的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该意见,以垫江县高安小学校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垫江县高安小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亦非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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