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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5〕170号

日期:2026-01-12

申请人:某某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负责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资某某。

被申请人: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光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某某业主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922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10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124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违法。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职责认定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物管用房规划设计,验收,勘测的监督管理等负有职责,涉及物管用房相关的诸多文件资料属于掌握并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以属于其他部门职能职责为由拒绝公开。如总平面图变更文件,这与被申请人对小区建设规划的监管职责密切相关,被申请人有义务查找核实并公开,物管用房(2-3号楼负一层平面图)的位置提供前后矛盾,说明其乱作为。

二、被申请人设计,验收,勘测未按法律法规执行,涉嫌违法违规。实地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与设计,验收,勘测图纸不一致,被申请人在设计规划勘测核实及后续监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一问题,导致小区实际建设与规划,验收,勘测不符,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涉嫌在物管用房设计,验收,勘测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面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未积极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乱作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次合理提出的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理,未依法依规全面准确答复及处理,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及处理以各种理由推脱职责,对明显规划,验收,勘测实际不符问题未进行有效处理,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和乱作为,存在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的情况,涉嫌刑事犯罪。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再此补正申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及附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

202542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2025520日,答复人作出垫规资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0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答复人作出的《30号答复书》,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垫江县人民政府审理后作出垫江府复〔2025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答复人在《30号答复书》关于对“公开并复印1页户室详细情况,2页第二栋第负一层平面图的合法依据,来源的规范性文件”处理的回复,责令答复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处理。故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的主体适格。

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2025729日,答复人收到垫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垫江府复〔2025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731日,答复人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后补正申请》。202585日, 答复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申请内容不明确,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0258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补正申请》。 2025822日,经答复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确认申请人的补正内容以《再次补正申请》为准。202592日,答复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人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公开并复印1页户室详细情况,2页第二栋第负一层平面图的合法依据,来源的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缺少便于答复人查询的特征性描述,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答复人遂于20258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该申请内容进行补正,补充描述该公开并复印1页户室详细情况、第二栋第负一层平面图的合法依据,来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内容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并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人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的规定

2025822日,经答复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确认申请人的补正内容以答复人于202588日收到的《再次补正申请》为其补正申请内容。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

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规划、设计信息:1.小区总平面图标注的物管用房变更相关文件。”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申请人,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规划、设计信息:2.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规划物管用房的详图”政府信息,因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职能职责属于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答复人遂建议申请人向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规划、设计信息:3.物管用房单体设计图”政府信息为《单体设计图》,答复人获取有该政府信息, 遂依法予以公开并提供给申请人,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 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二、监督管理信息:1.物管用房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记录。2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物管用房的处理意见。”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申请人,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竣工验收信息:1.物管用房验收报告。2.物管用房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政府信息,因房屋验收进行管理的职能职责属于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答复人遂建议申请人向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竣工验收信息:3.物管用房办理交接验收备案资料。”政府信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建设单位负有物管用房及其相关资料交付的义务,该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答复人遂建议申请人向某某小区建设单位即重庆市某某公司提出,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贵府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证据目录一份;

2.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581号)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邮件轨迹复印件;

5.《复议后补充申请》及邮寄凭证和邮件轨迹复印件;

6.《再次补正申请》及邮寄凭证和邮件轨迹复印件;

7.录音文字记录和录音光盘;

8.《档案查找说明》复印件;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及送达回证、邮件轨迹。

经审理查明:

20254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4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于20255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30号,以下简称30号《答复》)对申请人回复“你申请的‘公开并复印1页户室详细情况,2页第二栋第负一层平面图的合法依据,来源的规范性文件’为业务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业务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答复》中的上述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5728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581号),撤销了30号《答复》

关于对“公开并复印1页户室详细情况,2页第二栋第负一层平面图的合法依据,来源的规范性文件”处理的回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729日签收。

20257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复议后补正申请》载明补正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一:图中物管用房规划许可证、审批文件。二:图纸的地下车库、物管用房规划审批文件。三:图纸中建设工程许可证附图。四:图纸审批流程记录。”,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585日,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581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公开并复印1页户室详细情况,2页第二栋第负一层平面图的合法依据,来源的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描述进行补正。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58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再次补正申请》载明其要求公开的信息为“一、规划设计信息:1.小区总平面图标注的物管用房变更的相关文件。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物管用房详图。3.物管用房单体设计图。二、监督管理信息:1.物管用房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记录。2.对建设单位未按建设物管用房的处理意见。三、竣工验收信息:1.物管用房验收报告。2.物管用房竣工验收备案文件。3.物管用房办理交接验收备案资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5822日,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表示以202587日提交的《再次补正申请》为准。

2025826日,被申请人档案室出具《档案查询说明》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规划、设计信息‘1.小区总平面图标注的物管用房变更相关文件’以及第二项监督管理信息‘1.物管用房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记录。2.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物管用房的处理意见’的政府信息,……经查找,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资料。”

20259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对申请人补正后要求公开的信息分别作出答复,并将可公开的信息附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一项“规划设计信息”中的“1.小区总平面图标注的物管用房变更的相关文件”以及“二、监督管理信息:1.物管用房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记录。2.对建设单位未按建设物管用房的处理意见”等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规划设计信息”中的“3.物管用房单体设计图”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予以公开,现将该信息提供给你”。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规划设计信息”中的“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物管用房详图”以及第三项“竣工验收信息”中的“1.物管用房验收报告。2.物管用房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及房屋验收的职能职责属于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向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联系电话:023-74513732”。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三项“竣工验收信息”中的“3.物管用房办理交接验收备案资料”,被申请人答复“建设单位负有物管用房及其相关资料交付的职能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项某某小区建设单位即重庆市某某公司提出”。

申请人于202593日签收上述《答复书》。

另查明,2019218日,中共垫江县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明确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房管局)有关机构和人员转隶的通知》(垫江委机改办〔201946号),其中载明:“原县国土房管局的房屋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建委……”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5729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581号)之后,于20258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符合上述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2588日收到申请人的《再次补正申请》之后,于202592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符合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针对申请人提交的第一项“规划设计信息”中的“1.小区总平面图标注的物管用房变更的相关文件”以及第二项“监督管理信息:1.物管用房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记录。2.对建设单位未按建设物管用房的处理意见”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后没有相关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其档案室检索上述信息后,并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了勤勉查找的义务,对申请人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其次,针对申请人提交的第一项“规划设计信息”中的“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物管用房详图”以及第三项“竣工验收信息”中的“1.物管用房验收报告。2.物管用房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之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属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具体由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属于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具体也由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另根据《关于明确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房管局)有关机构和人员转隶的通知》(垫江委机改办〔201946号),被申请人原有的房屋管理职责已经划转给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二条“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之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建议你向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联系电话:023-74513732,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最后,针对申请人提交的第三项“竣工验收信息”中的“3.物管用房办理交接验收备案资料”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之规定,物管用房交接时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交接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并不需要向行政机关备案,因此,物管用房交接时的相关资料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管理的范畴,相关“备案资料”自然也并不存在。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向某某小区建设单位即重庆某某司提出”并无不当。因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为依据不当,但被申请人该项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对此,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规资依复〔20254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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