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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5〕219号

日期:2026-03-13

行政复议决定书

垫江府复〔2025219

申请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南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8174Y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江经信发〔202548号,以下简称《48号答复》)不服,于202512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14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48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确认主体身份、核实审计合法性,于20251011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115日作出的《48号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一是主体确认依据与申请人财务结算、权益责任直接相关,属法定公开范围,被申请人认定为“咨询事项”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被申请人已开展审计询价采购,却对立项依据、评审打分表等核心材料笼统告知“不存在”,未提供检索记录或合理说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三是未实质回应“会计师事务所无违法违规执业证明”的申请诉求,答复不充分。

被申请人称:

一、某甲公司申请公开“45号复函中提及的‘某甲公司’与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是否为同一企业的书面确认依据(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体说明文件)、被申请人就该主体身份与相关方的沟通记录”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该项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解释说明《关于<关于接管期满后行政赔偿、组织解散及资产返还的法律诉求申请>的复函》(垫江经信函202545号)中所称的“某甲公司”是否指申请人,该申请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另,被申请人在20251011日给申请人《关于<关于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解散临时接管机构及返还资产的申请>的复函》(垫江经信函〔202572号)中,已就垫江经信函〔202545号提及的财务审计事项向申请人告知,对申请人咨询事项进行了回复。

二、被申请人已尽合理的检索义务。

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确无“重庆某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信息的审计项目询价立项依据(含申请、审批流程、采购预算金额及确定依据)”“参与询价供应商响应材料(服务方案)”“评审全过程材料(打分表、中选决议)”“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证明”,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且已向申请人公开的《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回、永安片区)临时接管账户项目收支专项审计服务询价文件》并未要求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方案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证明,询价采购评标原则为最低价中标,无需进行打分。

经审理查明:

202510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是“某甲公司”主体身份确认信息,内容为45号复函中提及的“某甲公司”与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是否为同一企业的书面确认依据(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体说明文件)、被申请人就该主体身份与相关方的沟通记录;二是重庆某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信息,内容为审计项目的询价立项依据(含申请、审批流程、采购预算金额及确定依据)、询价文件、参与询价供应商名单及响应材料(含资质、报价单、服务方案)、评审全过程材料(含评审小组组成、打分表、评审报告、中选决议)、审计委托合同全文、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证明。

2025115日,被申请人作出《48号答复》,向申请人告知第一项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告知第二项申请公开内容,其中审计项目的询价立项依据(含申请、审批流程、采购预算金额及确定依据)、参与询价供应商名单及响应材料(服务方案)、评审全过程材料(打分表、中选决议)、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证明不存在;除上述第二项不存在的信息外,向申请人公开了“询价文件、参与询价供应商名单及响应材料(含资质、报价单)、评审全过程材料(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报告)、审计委托合同全文”相应《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回、永安片区)临时接管账户项目收支专项审计服务询价文件》《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回、永安片区)临时接管账户项目收支专项审计提交资料登记表》,重庆某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价函、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用中国查询记录,重庆某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价函、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用中国查询记录,重庆某甲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报价函、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用中国查询记录,《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回、永安片区)临时接管账户项目收支专项审计服务评审表》《审计业务约定约定书》。被申请人于202511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48号答复》及相应材料。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查询情况说明》及查询记录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江经信发〔202548号)及公开信息附件、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48号答复》的主体资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48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明显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被申请人予以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符合上述规定。

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案中,一是被申请人经查询纸质档案和检索电子档案,审计项目的询价立项依据(含申请、审批流程、采购预算金额及确定依据)、参与询价供应商名单及响应材料(服务方案)、评审全过程材料(打分表、中选决议)、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证明不存在,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查询情况说明》及查询记录截图证明未查询和检索到不存在的上述信息;二是通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看,除不存在的信息外,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存在的相应信息,被申请人对该项请求作出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48号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10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115日作出《48号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垫江经信发〔20254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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