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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62D/2024-00023 [ 发文字号 ] 垫江司法发〔2024〕22号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垫江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垫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垫江司法发〔202422


垫江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垫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渝司发〔202424)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县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新设行政机关需要纳入主体清单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由县司法局核实后按程序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垫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垫江县司法局

2024111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垫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一、县政府

1

垫江县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办公室

2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

3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

5

垫江县科学技术局

6

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

垫江县公安局

8

垫江县民政局

9

垫江县司法局

10

垫江县财政局

11

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3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14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5

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16

垫江县水利局

17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18

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19

垫江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1

垫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垫江县应急管理局

23

垫江县审计局

24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垫江县统计局

26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27

垫江县林业局

28

垫江县信访办公室

四、县政府派出机构

29

重庆垫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0

垫江县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五、县政府其他机构

31

垫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六、县级其他单位

32

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33

垫江县红十字会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

垫江县人民政府桂阳街道办事处

35

垫江县人民政府桂溪街道办事处

36

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

37

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

38

垫江县曹回镇人民政府

39

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

40

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41

垫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府

42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

43

垫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

44

垫江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45

垫江县杠家镇人民政府

46

垫江县大石乡人民政府

47

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

48

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49

垫江县五洞镇人民政府

50

垫江县高峰镇人民政府

51

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

52

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

53

垫江县砚台镇人民政府

54

垫江县白家镇人民政府

55

垫江县包家镇人民政府

56

垫江县坪山镇人民政府

57

垫江县三溪镇人民政府

58

垫江县裴兴镇人民政府

59

垫江县永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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