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水利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道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力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河问题整改落地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道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范围
(一)全面查清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含已建、在建)本底情况。包含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开展特定活动修建的建构筑设施。
(二)对排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同步开展整治,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占用河道岸线行为。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确需采取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案一策”细化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清理整治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法依规对侵占河道岸线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到位。对严重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坚决予以拆除取缔;对采取补救措施后能整改到位的项目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
(二)分类处置原则。根据项目性质和违法违规实质提出处置意见(拆除取缔和规范整改)。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对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需规范整改或采取工程补救措施的问题,应组织开展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整改方案;对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处置。
(三)属地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在本级河长统筹协调下,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问题全面清理整治到位。
三、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按照“排查摸底”“集中整治”两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10月20日—2025年4月30日)
一是全面排查,建立本底台账。各乡镇(街道)要结合2019年以来开展的河道“清四乱”、涉河卫星遥感图斑复核、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整治等专项工作及历年来涉河建设管理建立的本底数据,统筹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要以河流为单元,全面查清岸线利用项目本底情况,重点对近年来未开展清理整治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信息台账(详见附表1)。
二是精准识别,建立问题清单。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的原则,开展问题识别认定,建立岸线利用项目问题清单(详见附表2)。
三是压实责任,开展立行立改。对排查阶段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加强责任落实,完成问题整改。请各乡镇(街道)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后的“排查摸底”情况及附表1、2报县水利局,以便统一录入“智慧河长”信息系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5月1日—2026年4月30日)
对排查摸底阶段未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岸线利用项目问题跟踪整改信息台账(详见附表3)。
一是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中整治阶段问题整改方案,进一步分解整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整治目标、整改时限,督促指导项目业主(权属)单位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在2026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对确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案一策”整治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是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县水利局建立问题整改动态跟踪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配合属地政府,组织验收,明确销号意见,做到“整改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
请各乡镇(街道),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后的集中整治情况(含附表3)和重大问题“一案一策”整改方案报县水利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力推进整改。各乡镇(街道)要精准开展问题认定,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要充分依托河长制工作平台,特别是重大问题要以县级河流流域为单位,主动提请县级河长研究督办;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限期督促业主(权属)单位整改到位。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梳理岸线利用项目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探索创新工作举措,从体制机制上改进提升工作方法,在日常巡河中强化监管,防止已完成整改问题“反弹”。
(四)随机抽查检查。县水利局将不定期联合县河长办及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成果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1.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信息台账
2.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问题清单
3.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问题跟
踪整改信息台账
垫江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信息台账
乡镇(街道) |
业主单位(权属单位) |
位置信息 |
项目状态(已建、在建) |
开工时间(此栏在建项目填写) |
建成时间(此栏已成项目填写) |
涉河许可(或认定)情况 |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
村(社区) |
是否取得涉河许可(是、否) |
涉河许可文号(未许可的此栏不填写) |
前期规范整改情况(不涉及前期整改规范的此栏不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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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的所有岸线利用项目均应纳入信息台账,按照河流依次填写(原则上游至下游依次);2.“项目类型”选填水库电站、堤防护岸、道路桥涵、码头渡口、管道线缆、造(修、拆)船项目、取排水设施及其他;3.“经度”“纬度”统一以小数形式填写,保留5位小数;4.“是否取得涉河许可”选填“是”或者“否”;5.“项目状态”选填“已建”“在建”;6.“建成时间”此栏已建项目才填写,如1988年6月以前建成的不填具体时间,统一填写为“1988年以前建成”,1988年6月后建成的具实填写至**年**月;7.“开工时间”栏在建项目才填写,填写至**年**月;8.“前期规范整改情况”选填已在“清四乱”、遥感图斑复核、碍洪问题整治或其他专项整治中整改并取得水利部门意见;9.“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性归口至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例如道路、桥梁、码头归口交通部门,造(修、拆)船项目归口经信部门等,无法归口的问题填属地乡镇街道);10.“是否取得涉河许可”栏填“否”的,且又未规范整改取得水利部门认定意见的项目要纳入问题清单(1988年6月以前建成的项目除外),已取得涉河许可手续或水利部门认定,但还存在其他批建不符、严重影响行洪等涉河问题的项目也应一并纳入问题清单;11.在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批建不符、临时占用未审批等涉河问题也要纳入问题清单;12.此表2025年4月30日前报县水利局。
附件2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问题清单
序号 |
乡镇 (街道) |
项目名称 |
所在河流 |
项目类型 |
项目状态(已建、在建) |
业主单位 (责任单位) |
位置信息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是否立行立改 (是/否) |
整改督导部门 |
备注 | ||
村 (社区)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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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按照河流依次填写(原则上游至下游依次);2.“项目类型”选填水库电站、堤防护岸、道路桥涵、码头渡口、管道线缆、造(修、拆)船项目、取排水设施及其他;3.“项目状态”选填已建或在建;4.“经度”“纬度”统一以小数形式填写,保留5位小数;5.“问题类型”选填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占而不用(废弃)、多占少用、乱倾乱倒及其他问题等(未批先建是指未取得涉河审批手续的项目);6.“问题描述”要将项目存在的问题定性、定量描述清楚;7.“是否立行立改”选填“是”或“否”(填“否”的问题要列入附表3问题整改跟踪台账);8.“整改督导部门”按照项目属性归口至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例如道路、桥梁、码头归口交通部门,造(修、拆)船项目归口经信部门等,无法归口的问题填属地乡镇街道);9.此表2025年4月30日前报县水利局。
附件3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利用项目问题跟踪整改信息台账
乡镇 (街道) |
项目 名称 |
所在河流 |
河长 姓名 |
项目 类型 |
业主单位 (责任单位) |
位置信息 |
问题 类型 |
问题 描述 |
具体整改措施 (方案) |
整改督导 部门 |
是否验收 销号 (是、否) |
备注 | |||
村 (社区)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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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按照河流依次填写(原则上游至下游依次);2.“河长姓名”填写县级河长(填写问题项目所在流域的县级河长);3.“项目类型”选填水库电站、堤防护岸、道路桥涵、码头渡口、管道线缆、造(修、拆)船项目、取排水设施及其他;4.“经度”“纬度”统一以小数形式填写,保留5位小数;5.“问题类型”填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占而不用(废弃)、多占少用、乱倾乱倒及其他问题(未批先建是指未取得涉河审批手续的项目);6.“问题描述”要将存在的问题定性、定量描述清楚;7.“具体整改措施(方案)”要详细描述清楚;8.“整改督导部门”按照项目属性归口至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例如道路、桥梁、码头归口交通部门,造(修、拆)船项目归口经信部门等,无法归口的问题填属地乡镇街道);9.“是否验收销号”栏选填“是”或“否”(填“否”的要按照通知文件要求落实“一案一策”整治方案);10.此表及未验收销号的“一案一策”整治方案,2026年4月10日前报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