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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31
        


           垫江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法定依据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弃渣场合规性、稳定性检查,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验收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符合;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4、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及时、准确地进行检测,并及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3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核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检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提供技术指导;检查供水水质。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水质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记录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调查、询问村镇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及运行管护单位有关人员并作笔录;(四)对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进行检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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