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水利局关于垫江县龙溪河五洞巴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重庆市兴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垫江县龙溪河五洞巴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500231-76-01-153982)和《垫江县龙溪河五洞巴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垫江县龙溪河五洞巴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位于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龙滩村三社,业主单位为重庆市兴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本工程河道治理总长度为6896.83m,其中龙溪河长6063.20m,卧龙河长833.63m;新建堤防岸线控制长度为2763.46m,河道疏浚总长为551m,新建下河梯道15处。龙溪河治理河段治理范围起始于河号上游900m处,下游终止于贺家祠堂上游600m处;卧龙河治理河段治理范围起始于跳蹬处,终止于卧龙河与龙溪河交汇口。新建堤防工程堤线上游起始于河号上游500m处,终止于卧龙河内200m处,堤防位置位于龙溪河河道右岸及卧龙河河道左岸。本阶段工程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本工程中设置两个施工临时设施区,每处占地0.5hm2;5条施工便道,总长4.07km,占地1.94hm2;2处临时堆场,临时堆场堆土平均高度3.0m,占地1.34hm2,临时堆土3.89万m3。本工程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堤防按4级建筑物设计;主要建筑物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本工程无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建。本工程占地共计8.30hm2,其中,永久占地4.81hm2,临时占地3.49hm2。本工程挖方10.68万m3,填方8.57万m3,借方0.72万m3,来源于工程区后方盐浴小镇平场开挖料,弃方2.83万m3。弃方运往龙滩村5社,用于盐浴小镇公路取土场回填,防治责任由垫江县五洞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总工期为9个月,计划于2021年12月开工,2022年8月完工。本工程静态总投资2364.8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51.57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8.30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达92%、表土保护率达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7%、林草覆盖率达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土保持总投资314.85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62.9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251.92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95.7万元,植物措施费2.47万元,监测措施费7.15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用102.29万元,独立费用19.09万元,基本预备费13.6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62万元(1162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由县水保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县税务局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按照水保〔2019〕160号规定执行。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附件:1.垫江县龙溪河五洞巴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垫江县龙溪河五洞巴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审查意见
垫江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