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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水利局关于垫江县高安镇长兴路(宝鼎大桥至丝厂门口段)道路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2-01-05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

单位提交的垫江县高安镇长兴路(宝鼎大桥至丝厂门口段)道路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500231-48-01-154390)和《垫江县高安镇长兴路(宝鼎大桥至丝厂门口段)道路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垫江县高安镇长兴路(宝鼎大桥至丝厂门口段)道路工程一期由长兴路、宝鼎大道河兴段两段道路组成,位于垫江县高安镇河东片区。长兴路设计起点K0+140,坐标X-3353211.550Y-36448009.212,呈南北走向,依次连接宝鼎大道、新大街和各横向道路系统,止于新建桥梁(K0+747.532)处,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2m,车行道宽度22m,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车速40km/h,路线长607m,项目范围内设置一座长45m桥梁,位于K0+724处,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一级公路。宝鼎大道河兴段设计起点K0+000,坐标X-3353012.989Y-36447905.346,呈西东走向,依次连接既有道路和长兴路,止于与长兴路(K0+186)处,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32m,车行道宽度16m,采用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40km/h,路线长192m,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一级公路。

工程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55832m3,总填方为35607m3,弃方20225m3。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方运至龙溪河产业大道作为边坡绿化使用。

工程总用地面积2.66hm2,其中征地面积2.56hm2,临时占地0.10hm2

工程建设工期安排为9个月,20214月开工,202112工。

工程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66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达94%、不涉及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7%、林草覆盖率达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土保持总投资99.0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65.35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33.65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0.09万元,植物措施费0.22万元,监测措施费8.68万元,临时措施费10.42万元,独立费用8.82万元,基本预备费1.6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73万元(37250.0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由县水保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县税务局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按照水保﹝2019﹞160号规定执行。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附件:1垫江县高安镇长兴路(宝鼎大桥至丝厂门口段)道路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垫江县高安镇长兴路(宝鼎大桥至丝厂门口段)道路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垫江县水利局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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