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水利局2020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垫江县水利局2020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 |
1 | 县水利局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 。 |
2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
3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4 | 县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第三十三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第三十三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38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第27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第27条 。 |
5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5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6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 。 |
7 | 县水利局 | 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六条;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
8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9 | 县水利局 |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7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 。 |
10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
11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12 | 县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
13 | 县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
14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2项。 |
15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
16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常规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
17 | 县水利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20 | 5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
18 | 县水利局 | 二次供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20 | 5 |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9 | 县水利局 |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20 | 5 |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八条。 |
20 | 县水利局 |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
21 | 县水利局 |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
22 | 县水利局 |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
23 | 县水利局 |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4 | 县水利局 | 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5 | 县水利局 | 对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
26 | 县水利局 | 对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7 | 县水利局 |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 | ||
28 | 县水利局 | 对违法开垦荒坡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一。 | ||
29 | 县水利局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 | ||
30 | 县水利局 | 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31 | 县水利局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32 | 县水利局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33 | 县水利局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或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 ||
34 | 县水利局 | 对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35 | 县水利局 | 对更改水利工程名称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36 | 县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37 | 县水利局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
38 | 县水利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建坟等一般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
39 | 县水利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40 | 县水利局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三条。 | ||
41 | 县水利局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二条。 | ||
42 | 县水利局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43 | 县水利局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
44 | 县水利局 | 对公共建筑物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45 | 县水利局 | 对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二条。 | ||
46 | 县水利局 | 对相关工程管理和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 ||
47 | 县水利局 | 对采砂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坏智能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48 | 县水利局 | 对采砂船舶或者采砂作业区未悬挂公示牌及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49 | 县水利局 | 对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及采砂船舶对运砂船舶超额配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50 | 县水利局 |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以外)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51 | 县水利局 |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 | 行政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52 | 县水利局 | 对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53 | 县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修筑及未及时拆除临时性抗旱拦水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54 | 县水利局 | 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除渣、物资堆放未符合防洪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55 | 县水利局 | 对在开发利用河道中抬高河道水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56 | 县水利局 | 对违法建设堤防护岸降低河道行洪能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57 | 县水利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及设施阻碍河道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58 | 县水利局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
59 | 县水利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60 | 县水利局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
61 | 县水利局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
62 | 县水利局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63 | 县水利局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
64 | 县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65 | 县水利局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 ||
66 | 县水利局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67 | 县水利局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
68 | 县水利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69 | 县水利局 | 对在指定银行外存储移民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六十条。 | ||
70 | 县水利局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 ||
71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
72 | 县水利局 | 对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73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二十五条;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74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 ||
75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76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 ||
77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78 | 县水利局 | 对建设水利工程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79 | 县水利局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 ||
80 | 县水利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合格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
81 | 县水利局 |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
82 | 县水利局 | 对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83 | 县水利局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
84 | 县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
85 | 县水利局 | 对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86 | 县水利局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和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87 | 县水利局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88 | 县水利局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89 | 县水利局 |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90 | 县水利局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91 | 县水利局 | 对拒绝接受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92 | 县水利局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93 | 县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规避水资源监测工作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
94 | 县水利局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
95 | 县水利局 | 对擅自将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 ||
96 | 县水利局 | 对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
97 | 县水利局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
98 | 县水利局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 | ||
99 | 县水利局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00 | 县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退水计量设施,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 ||
101 | 县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取水量核减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
102 | 县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资源调度命令或者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103 | 县水利局 | 对在取水口未设置醒目标志或者标志被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
104 | 县水利局 | 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05 | 县水利局 |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 ||
106 | 县水利局 |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渝府令〔1998〕26号) 第十九条。 | ||
107 | 县水利局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三十条。 | ||
108 | 县水利局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 ||
109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十五条。 | ||
110 | 县水利局 | 河道巡查 | 行政检查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 ||
111 | 县水利局 | 对旱灾后续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十三条。 | ||
112 | 县水利局 | 对汛前防汛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 ||
113 | 县水利局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 ||
114 | 县水利局 | 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管理做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三峡办发规字〔2013〕18号 第九条。 | ||
115 | 县水利局 |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 | ||
116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十条;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第十二条。 | ||
117 | 县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 ||
118 | 县水利局 | 涉河建设项目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
119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 ||
120 | 县水利局 | 对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十九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
121 | 县水利局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 ||
122 | 县水利局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
123 | 县水利局 |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 ||
124 | 县水利局 | 强制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125 | 县水利局 |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
126 | 县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
127 | 县水利局 | 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128 | 县水利局 | 对有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129 | 县水利局 |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渝府发〔2006〕154号 第十一条; 2.《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渝府发〔2006〕154号 第三条。 | ||
130 | 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无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无 第三十二条。 | ||
131 | 县水利局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无 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无 第三条。 | ||
132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10 | 6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133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10 | 6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134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5 | 3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第四条 。 |
135 | 县水利局 | 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0 | 1.《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二十条 。 | |
136 | 县水利局 |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20 | 12 | 1.《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 第二十三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五条第三款 ;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 第四条 ; 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三)。 |
137 | 县水利局 | 占用三峡水库库容核查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15 | 9 | 1.《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办发库字〔2012〕23号第二条 ;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第四项 。 |
138 | 县水利局 | 三峡移民资金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0 | 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139 | 县水利局 | 对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20 | 0 | 1.《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六十四条 。 |
140 | 县水利局 | 移民迁建单位补偿安置遗留的固定资产处置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0 | 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九条 ; 2.《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条。 | |
141 | 县水利局 | 水资源费缓缴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5 | 3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142 | 县水利局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5 | 3 | 1.《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2号 第十三条 ; 2.《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第十八条;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十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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