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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7339416841/2023-00069 [ 发文字号 ] 垫江水利发〔2023〕64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垫江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垫江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市水利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召开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联合印发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渝水﹝2023﹞47号)要求,制定《垫江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水利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垫江县河湖安全保护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河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办政法〔2023159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202347号)要求,垫江县水利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县范围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

聚焦本县区域内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与工作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以彭成德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吴东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水务执法大队,由大队长吴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水利局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垫江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垫江县水务执法大队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接收相关行政机关和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五个月,具体时间为20237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总结提升四个方面。

(一)动员部署(20237月)

水利局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河长办、法规监督科、水资源管理科、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务执法大队、河道站、水资源管理站、水土保持站、水利管理站参加会议,对专项执法行动作出动员部署,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各项任务要求传达落实到位。

(二)违法线索排查(20237月至8月)

1. 全面开展线索排查。各科室、事业站对于主管范围内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制作线索材料,转交水务执法大队;水务执法大队积极借助各类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日常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登记核实。

2. 建立各类专项台账。

1)问题线索台账。水务执法大队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附件1),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线索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有关其他执法机构处罚的,要及时移交。

2)执法案件台账。水务执法大队要分类建立执法案件台账(附件2),对确属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对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疑难问题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或案件研究笔录。经核查,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建立监督举报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县水利局举报电话(023—74522166),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监督举报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以及市水利局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023—89079000)。

(三)案件查处(20237月至11月)

1.依法查处案件。执法案件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联系、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2.加大主汛前查处力度。要加大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主汛期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3.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等问题线索的,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水利局政法处报送相关情况。

4.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涉及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每月底向市水利局政法处报送案件进展情况(附件3)。

(四)总结提升(202311月)

1.开展工作总结。水务执法大队要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经验、有益做法和存在的不足,深挖执法协作典型案例,对存在的不足要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优化水行政执法工作,巩固专项执法行动成果。于20231130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2个典型案例报市水利局政法处。

2.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者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结合专项执法行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的经验,不断健全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我县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水利法治建设、加强河湖安全保护、推进水利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注重时效、相互配合,切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提质增效,实现执法全链条闭环。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活动为契机,探索厘清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职责边界,逐步疏通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中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技术支撑、业务融合等环节的卡点堵点;各部门要着力摸排违法案件线索,切实做到不留死角、没有盲区,对摸排出的违法案件线索要应移尽移、应核尽核,积极为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撑,共同确保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到位;水务执法大队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对案件线索要做到应立尽立、应查尽查、应罚尽罚,实现水行政执法办案全链条闭环。

(三)多跨协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强宣传,强化信息报送应用。20237月起,水务执法大队应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每月2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对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干部群众对水法律法规的认知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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