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部门街镇 | 无障碍 | 智能机器人 | 便民地图 | 支持IPV6

【河湖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哪些行为需要报批?

日期: 2024-04-01
字体: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