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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7339416841/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垫江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 注

1

垫江县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招标项目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2

垫江县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招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单位执收

3

垫江县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招标项目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建设单位执收

4

垫江县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资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合同履约项目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垫江县人社局或者建设单位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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