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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16C/2022-001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垫江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垫江县夏秋季臭氧污染 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


垫江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垫环委发〔20221



垫江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垫江县夏秋季臭氧污染

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为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确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县生态环境局在充分征求有关县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2022年垫江县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垫江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2614



2022年垫江县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及《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优良天数不低于340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夏秋季臭氧污染水平总体保持稳定。

二、工作时间

202261日—2022930日。

三、总体要求

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控制PM2.5和臭氧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实施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环节综合治理,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深化区域联防联控,强化日常监管、督导帮扶和污染应急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温时段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全力压低臭氧浓度峰值,切实有效防控臭氧污染,在启动臭氧污染预警期间加大对涉VOCs、氮氧化物污染源监管执法力度,杜绝不正当排污行为,努力降低本地区高温时段光化学反应活动水平,将臭氧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指导帮扶

一是加强全过程技术帮扶。进一步加强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等重点行业的技术帮扶,突出原辅材料替代、工艺升级改造、废气末端治理、在线监测监管、设备达标运行维护“五大环节”全过程控制,指导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指导帮扶企业、餐饮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维护、清洗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及时更换耗材,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加密监测,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

二是加大臭氧告知书发放力度。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源推动污染协同管控工作,全年发放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告知书不少于600份,并深入企业宣传解读,阐述臭氧产生机理和危害,引导企业主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对不积极响应落实污染天气预警应对措施的企业加强现场督促指导,引导企业配合应急响应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东部新区管委会、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桂溪街道、桂阳街道)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一是加强重点行业“三率”(收集率、去除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管理。2022630日前,开展一次工业企业、餐饮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设施专项检查,以耗氨、耗电、耗气台账检查和执法监测为抓手,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治理技术是否合理、与排放废气工艺是否匹配;治理设施管道是否存在老旧破损;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停车检修、清洗设备时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处理等是否符合规范;完成1家化工企业(兴发金冠)泄露检测和修复(LDAR),鼓励该企业在6—8月完成一轮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已经达到超低排放或者深度治理的企业要落实好治理减排绩效。(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二是强化执法联动。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及排放标准为重点,优化监管模式,实施监管、监察、监测三方联动,突出对污染排放企业执法与加密监测、在线监测协同配合。依法查处擅自停用废气治理设施、故意稀释排放、超标超证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公、检、法、司、生态环境”执法联动,重拳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三)加强工业VOCs综合治理

一是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新建、改建、扩建使用挥发性有机原辅材料的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大力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汽车零部件、船舶制造、工程机械等行业中的使用。进一步提高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中的替代比率。(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交通局)

二是持续推动涉VOCs排放中小微企业分级分类综合整治。以印刷、喷绘、工业涂装、家具等排放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废气“三率”提升技术帮扶,确保污染物收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排放稳定达标。建立“中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202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500余家涉气中小微企业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有关乡镇、街道)

三是定期检查汽修行业VOCs治理情况。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鼓励建立集中喷涂中心,配套高效净化设施,实行集中喷涂、集中收集、集中处理,逐步取消服务范围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分散喷涂车间;鼓励配套高效处理设施的汽车4S店在满足日常运营的情况下外接喷涂业务。(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

(四)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深度治理

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动玻璃行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鼓励氮氧化物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排放。(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高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污染时段错峰削峰应急减排

一是结合我县臭氧污染特点和VOCs排放规律,制定季节性错峰减排计划。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刷漆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臭氧污染高发时段(高温天气11时—19时)。以发放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告知书为抓手,引导企业涂装作业避开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引导制药、加油站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全厂开停车、储罐清洗等作业避开6—8月,减少非正常工况产生的VOCs排放。鼓励全县加油站出台优惠政策,引导车主夜间错峰加油。(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

二是鼓励引导涉氮氧化物排放行业错峰生产。鼓励全县16家烧结砖瓦企业夜间错峰生产,鼓励2家(赛德、万恒)平板玻璃、1家(金富源)电子特种玻璃及2家日用玻璃(正清、三丰)生产企业在臭氧污染预警期间控制产能、熄炉保温或者进一步提高脱硝设施去除效率。(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

(六)深化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

一是加强柴油货车整治。严格执高排放车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政策,督促客货运企业严格遵守限行、错峰出行等相关规定。大力推进建材、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旅游业,优先选用纯电动车或者租用国五、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车,臭氧污染预警期间城区及周边建筑工地原则上不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无牌车。进一步推进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二是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开展道路抽检、遥感监测和重点用车企业、集中停放场所入户抽检,臭氧污染期间每日开展,抽检柴油车比率不低于70%,全年完成机动车排气路检不少于1000辆。加强对搅拌站运输车辆的上门检查,加强柴油货车车载诊断系统性能、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尿素罐配置与使用情况检查。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压实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杜绝源头造假。(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三是大力推广应用纯电动车。持续推动新增或更换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等车辆使用纯电动、氢能源等新能源车,进一步提高新能源车辆占比。加快充电桩建设,加强已建成充电桩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四是按国家要求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绝大多数为20111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20117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20137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轻型和重型柴油车),停止为国家要求淘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办理迁入手续。全年淘汰、替代老旧车900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强化油气回收治理和油品监管

一是加大油品储运销过程中VOCs排放控制。在臭氧污染预警期间要积极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和油气回收抽测工作,并利用便携式检测仪器开展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检查。全面加强对油品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指导企业在4—9月原则上不安排油库开展储罐清洗作业,鼓励加油站夜间卸油,减少油气挥发。在10月底前,完成全县9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检。(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生态环境局)

二是强化油品监管。加强油品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完成市级成品油监督抽查计划,其中柴油组数比例不少于5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

严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基本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全覆盖。定期对建筑工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专项行动,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情况、进出场台账和油品购置及使用台账纳入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内容,全县全年抽测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少于20台。对于问题突出企业、工地,实施约谈、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曝光。县城建成区鼓励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41日后出厂),不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09101日前出厂)。推动矿山等行业及工业园区使用电动皮带廊替代燃油车辆运输,减少物料转运环节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

(九)加大生活源VOCs污染防控力度

一是推动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食堂炉灶、锅炉、空调实施气改电、煤改电、油改电工作,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电气化改造。县城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器并定期维护、建立台账,鼓励公共机构食堂油烟严于地方标准50%排放。鼓励露天烧烤进店经营,油烟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鼓励用电烧烤。加大对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和经营食品摊贩的查处力度。全年开展油烟专项检查不少于50家,并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共机构食堂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碳火烧烤店半个月1次)维护保养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运维台账。加强服装干洗行业VOCs治理。指导企业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责任单位: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委)

二是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治理。加强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涂装作业监管,通过推广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和新型建材,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推广装配化装修,优先选用预制成型的装饰材料。(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三是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贯彻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 加强预报预警和污染应急应对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7—10天预报,根据污染源和风向,开展臭氧污染预判分析,提前预报预警,逐步达到精细化预报水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

二是根据预警信息,各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在臭氧预警期间,采取分级分类防控(详见附表1),及时落实好应对措施,作好应急应对记录,收集相关佐证资料备查。(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县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按月调度通报空气质量状况、臭氧污染防控任务完成进度。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攻坚目标,围绕突出问题、突出点位分解任务,并针对臭氧防控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基层网格人员、企业负责人培训,层层抓好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

深化联动共治。一是充分利用我县蓝天工作群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强化协同防控,做到部署同步、检查同步、减污同步。加强跨行业污染协调联动,落实共保共治责任。二是建立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三个应急应对工作小组,在县生态环境局统筹调度下形成专班开展臭氧污染分级分类应急应对管控。

(三)强化监督问效

将臭氧防控目标任务纳入今年经济社会实绩考核,对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臭氧预警期间防控不力、推诿扯皮等单位和个人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

(四)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和错峰生产。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等建设,鼓励每周少开一天车、停车三分钟熄火、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使用绿色包装等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文明消费,提倡绿色出行、节能节材。


附件:1.夏秋季臭氧污染分级分类管控建议

2.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现场检查要点

3.垫江县2022年臭氧防控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小组



    附件1

夏秋季臭氧污染分级分类管控建议

应对时段

工业源

交通源

生活源

监管

当预测臭氧小时浓度值为120—160微克/立方米。

1.严控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开展VOCs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包括废气收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管道是否老旧破损,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否到位,管理台账是否规范。

2.加强对各类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脱硝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管道是否老旧破损,各类处理耗材用量和更换管理台账是否规范。

3.引导各类涉VOCs排放企业(主要是印刷、喷绘、船舶喷漆行业)实施错峰和调序生产作业,减少高温时段污染物排放。

1.开展对柴油货车的路检、场检。

2.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检查,核实是否正常运行。

3.开展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的专项检查。

4.开展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编码、使用油品是否合格等相关台账。

5.指导企业开展加油站夜间卸油,倡导夜间加油,减少油气挥发。

6.倡导上下班步行或做公交,绿色出行。

1.指导全县涉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道路划线、栏杆喷涂)调整施工时间,避开11:00—19:00

2.开展汽修行业VOCs治理情况检查,包括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管道是否老旧破损,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否到位,管理台账是否规范。

3.开展干洗行业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密闭性检查。

4.开展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管道是否有破损,运行维护和清洗是否有台账。

1.加大臭氧污染控制告知书的发放力度。

2.开展重点排放企业执法监测。

3.开展对企业运行台账、运行状况、在线数据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4.每天开展两次臭氧污染天气技术会商,实时研判臭氧污染变化趋势。

5.强化臭氧污染观测,分析污染原因,提供科研决策支撑。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部门调度协作,联防联控,减少区域污染。

当预测臭氧小时浓度值为161—2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督促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

2.重点企业采取错峰或限产措施,减少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30%以上。

3.对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收集管控到位。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加大对高排放车辆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2.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次。

3.增加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检查的频次。

4.指导工地调整施工机械作业时间(11:00前,19:00后)。

5.引导市民减少自驾车出行,增加公交的发车频次,保障市民出行便利。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指导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涉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调整相关作业。

2.增加对汽车维修、服装干洗、餐饮业油烟的监督检查力度。

3.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减少30%VOCs排放。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每天开展重点排放企业的执法监测检查。

2.加大对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3.每天开展两次臭氧污染天气技术会商,研判臭氧污染变化趋势

4.进一步加强部门、区县之间的调度协作,实施数据共享,联防联控联动联治,减少区域污染。

当预测臭氧小时浓度值达到200微克/立方米以上。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重点企业采取错峰或限产措施,减少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50%以上。

2.臭氧高值和前体物复合控制区内涉及VOCs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错峰或限产措施。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严控高排放机动车在重点区域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

2.引导工地暂停施工机械作业。

3.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指导涉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暂停相关作业。

2.督促汽修行业采取错峰或限产措施,减少50%以上的VOCs排放。

3.汽修暂停喷涂作业,干洗行业暂停生产作业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做到:

1.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停产整治。

2.加强成渝地区臭氧污染联防联控。


    附件2

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现场检查要点

行业

序号

检查环节

主要内容

工业涂装行业

1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是否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其使用情况与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一致。

2

密闭

VOCs原料库房、调配、喷涂、烘干工序是否密闭,盛装原料的容器(包括储存、转移、使用后)是否加盖,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3

收集、处理

调配、电泳、喷涂、烘干等涉VOCs工序是否实现废气应收尽收;是否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4

设施运行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同步正常运行,管道是否破损;运行温度、更换清理周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6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和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化工、石化行业

1

密闭/泄漏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原辅材料是否密闭输送。生产装置组件(泵、阀门、法兰等密封点)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是否开展LDAR工作。

2

收集、处理

生产工艺、敞开液面、有机固体物料输送等工序中含VOCs废气是否应收尽收;是否配套与工艺相匹配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3

设施运行

设施是否同步正常运行,管道是否破损;热力燃烧设施温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过滤棉、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失效和按要求定期更换,UV光催化灯管是否按要求清灰或更换,尾气火炬是否正常。

4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5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是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原料出厂质检报告、合格单等与台账是否相符。

包装印刷行业

1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洗车水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其使用情况与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一致。

2

密闭

VOCs原料库房、调配、印刷、复合车间是否密闭,盛装原料的容器(包括使用后)是否加盖,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3

收集、处理

原料调配、印刷、复合等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实现应收尽收;是否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4

设施运行

设施是否同步正常运行,管道是否破损,热力燃烧设施温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过滤棉、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失效和按要求定期更换;UV光催化灯管是否按要求清灰或更换;停车洗版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运行,废气是否收集处理。

5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6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和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电子制造行业

1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涂料、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一致。

2

密闭

盛装涂料、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原料容器(库房)是否密闭,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3

收集、处理

原料调配、上胶、压合、印刷、蚀刻、清洗等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实现应收尽收;是否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4

设施运行

设施是否正常同步运行,管道是否破损,过滤棉、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失效和按要求定期更换;UV光催化灯管是否按要求清灰或更换。

5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6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和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涂料、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一致。

2

密闭

盛装涂料、抗氧剂、增塑和发泡等原料容器(库房)是否密闭,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3

收集、处理

原料调配、涂布、涂装、清洗、晾晒等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实现应收尽收;是否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4

设施运行

设施是否正常同步运行,管道是否破损,过滤棉、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失效和按要求定期更换;UV光催化灯管是否按要求清灰或更换。

5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6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和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家具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

1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是否使用水性或高固体分油漆、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其使用情况与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一致。

2

密闭

盛装油漆、胶黏剂、清洗剂等原料的容器(库房)、原料调配、喷漆、烘烤等车间是否密闭。

3

收集、处理

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实现应收尽收;是否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4

设施运行

设施是否正常同步运行,管道是否破损,过滤棉、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失效和按要求定期更换;UV光催化灯管是否按要求清灰或更换。

5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6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和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制药行业

1

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其使用情况与质检报告、合格证、进货量等台账一致。

2

密闭

VOCs的液态、粉状、粒状物料容器(库房)、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工序是否密闭,是否密闭转移输送。

制药行业

3

收集、处理

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工序是否配套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实现应收尽收;是否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4

设施运行

设施是否正常同步运行,管道是否破损,过滤棉、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失效和按要求定期更换;UV光催化灯管是否按要求清灰或更换。

5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

6

管理台账

是否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原辅材料名称、VOCs量、用量、回收量、废弃量等)和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加油站

1

加油阶段

是否采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加油枪集气罩是否变形、破损,加油站人员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紧密贴在汽油油箱加油口(现场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区视频)。有无油气回收真空泵,真空泵是否运行、回收阀门是否处于打开状态(打开加油机盖查看加油时设备是否运行)

2

卸油阶段

查看卸油油气回收管线连接情况(可查看卸油过程录像)。卸油区有无单独的油气回收管口,有无快速密封接头或球形阀。

3

储油阶段

是否有电子液位仪;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人井内是否有明显异味。

4

在线监控系统

查看在线监控系统气液比、气体流量、压力、报警记录等。

5

油气处理装置

检查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油库

1

发油阶段

油罐车或铁路罐车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2

油气处置装置

是否有油气处置装置。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

油气收集系统

检查泄漏检测频次及浓度。

餐饮业

1

设施安装

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与引风机联动。

2

设施运行

产生油烟的炒、炸等作业是否在油烟收集设施覆盖范围内。

3

油烟净化设施与引风机运行后,收集设施处是否形成明显负压(有吸风感,油烟有效收集入设施内,无逸散)。

4

设施维护

油烟净化设施及排烟管道是否有明显积油、破损或者漏排。

5

是否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清洗台账。

6

执法监测

是否具备监测条件,是否需提请对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污染治理设施不匹配或运行不正常纳入监测)。

水泥及工业炉窑

1

中控、在线

检查生产负荷,查看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超标。

2

治理设施

运行

窑头、窑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氮氧化物排放是否按要求低水平排放,现场检查可通过减少或增加喷氨量检查系统脱硝效果。

3

查看液氨使用量及设施维护维修记录。

4

协同处置

涉及协同处置的臭气及挥发性气体是否有效收集和处理。

5

物料及产品

运输

运输车辆是否于201371日后登记注册,车辆是否添加了尿素(现场查看尿素罐)。

6

错峰生产

是否落实错峰生产,可重点检查含氧量及期间用电量。



    附件3

垫江县2022年臭氧防控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小组

序号

防控小组

责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管控内容

1

工业源防控

小组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捷力轮毂、天圣制药、砖瓦窑、家具厂、印刷厂、广告喷绘、以及中小涉气企业。

县经济信息委



有关乡镇



2

交通源防控

小组

县公安局(牵头)



道路、建筑工地、矿山、物流等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路检、入户抽检,严查冒黑烟车;加油站油气回收、卸油管控,高排放车辆限行,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增加道路冲洗频次和雾炮降尘降温频次。

县住房城乡建委



县商务委



县生态环境局



县城市管理局



县市场监管局



3

生活源防控

小组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汽修行业,干洗行业,餐饮油烟(含公共食堂)。

县市场监管局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县城市管理局



县住房城乡建委



县交通局



县商务委



桂溪街道



桂阳街道



具体管控要求和现场检查规范参照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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