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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9)

日期:2021-04-10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4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2 县生态环境局 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 县生态环境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十三条。
4 县生态环境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4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十一条。
5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6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7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8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9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10 县生态环境局 夜间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11 县生态环境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2 县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13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许可 60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环〔2018〕57号);
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七条。
14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60 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3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权核定 行政确认 10 3 1.《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8号 第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法〔2014〕38号 第十四条;
5.《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6〕7号。
2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相关资料备案 行政确认 3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三);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1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3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行政确认 30 5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7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奖励事项目录(1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9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106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 县生态环境局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 县生态环境局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 县生态环境局 采用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或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6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7 县生态环境局 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十八条。
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9 县生态环境局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10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以及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未达到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3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上报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第18号 第五十六条。
16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7号 第四十五条。
1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进行报告、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放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或未建立放辐射、危险废物台账和档案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八条。
1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2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2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违反废旧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送交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三条;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2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或将监测不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以及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未使用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6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27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将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废旧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8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9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或者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危险废物,或转让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三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2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33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4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放辐射、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以及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3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6 县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无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或未按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2011年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9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0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41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规定处理、处置、排放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43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6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7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5.《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6.《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48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6.《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7.《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49 县生态环境局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8号 第三十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8.《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9.《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50 县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5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52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三十六条。
5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止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4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施工作业的公示规定以及夜间施工审核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三十七条。
5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6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8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9 县生态环境局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6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6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62 县生态环境局 对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63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6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65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66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水体违法清洗或违法倾倒、排放禁止倾倒、排放的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7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68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6.《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6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以及保存原始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八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7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 第十九条;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
9.《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7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73 县生态环境局 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74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7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拒报谎报申报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四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5.《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76 县生态环境局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5.《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31号 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7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7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7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0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
81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2 县生态环境局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权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
8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4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
8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三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86 县生态环境局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
87 县生态环境局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
8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8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90 县生态环境局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9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生产超过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92 县生态环境局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9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94 县生态环境局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95 县生态环境局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96 县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97 县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98 县生态环境局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99 县生态环境局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0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0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或监控装置未正常运行、在运送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5.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
10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03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104 县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达不到环保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10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106 县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单位、技术机构及人员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3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事中事后检查 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第三十八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九条。  
2 县生态环境局 关闭尾矿设施验收 行政检查

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第十七条。
3 县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事项目录(2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等代处置(代履行) 行政强制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2 县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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