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咨询问答
1.问: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问: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将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5.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是由谁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故龙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是由垫江、忠县人民政府协商划定方案,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