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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16C/2022-002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条 实施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携带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其他记录表格,相机、摄像机等取证设备。

第四条 非特殊情况下,现场检查应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五条 对列入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排污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其他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排污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或者隐瞒及提供虚假情况。排污单位通过不开大门、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资料以及拖延、围堵、滞留环境执法人员等方式,逃避执法检查、侵害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权,致使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进入现场的,视为拒绝检查,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八条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进入现场检查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排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非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现场检查,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一)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建筑工地、偏远山区等特殊地区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二)收集排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资料和数据,对资料进行研究,掌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安全等情况,梳理检查思路,提高检查效率,避免检查漏项。

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现场检查,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梳理上述资料。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录音、询问、文字记录、勘察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全程摄影、摄像和其他有关材料收集、取证等措施。执法支队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十条 现场检查应当按照《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相关规定,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污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不属于本机关或者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规定,对现场检查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总结,梳理不同行业的现场检查要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十四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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