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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5号

日期:2023-03-24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垫环执罚〔20235

被处罚单位: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BKJD09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11

经营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向阳社区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2817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管理的澄溪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运维管理的澄溪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ZF-2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口的总磷为1.08mg/L,总氮为24. 4mg/L,总磷、总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9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29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20228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澄溪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296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2819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ZF-21

6.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202297执法人员提取的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

证据3-7证明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管理的澄溪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ZF-2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口的总磷为1.08mg/L,总氮为24.4mg/L,总磷、总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8.202384日垫江县司法局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210日向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9号),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严禁超标废水外排。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3213日向我队提交了陈述书,称出水超标的原因一是2022年夏天8-9月持续高温,导致系统反硝化菌减弱,总磷、总氮去除效率低;二是场镇屠宰、餐厨、养殖场企业违法将高浓度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造成工艺系统受到冲击,导致工艺运行不稳定;三是原污泥处置单位转运处置不畅导致系统不能及时排泥。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方案:1.安排厂区运行人员对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巡查,检查是否有屠宰、餐厨等高浓度废水流入厂区。2.告知属地政府加强对各屠宰、养殖企业的检查力度,禁止偷排、超标排放。3.增大污泥回流量。4.加大药剂的使用量。5.增加临时脱泥人员夜间加班脱泥。6.联系应急污泥处置单位(双辉环保)对我司污泥进行转运处置,经过我司对工艺进行调整,系统于818恢复正常,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综上申请免于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都应对本单位外排废水负责,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管理的澄溪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ZF-2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口的总磷为1.08mg/L,总氮为24.4mg/L,总磷、总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2384司法局召开的垫江县行政争议人民调解会议的精神和我队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高温天气影响出水水质,发现异常后应及时调整药剂和操作方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鉴于你公司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配合我县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查处违法行为,且非主观故意,提供了良好的减轻污染的建议和一系列应对措施。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综上,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予以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3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兴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0元(大写拾万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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