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1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
投资人:张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048P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洞村一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接群众举报,2023年6月5日、6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洞村一村的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23年5月技改项目,未按照要求对砖井废水储存池采取“四防”处理措施,就接收了鼎发公司五洞增压站及大雷增压站的“气田水”作为搅拌制砖用水。该“气田水”通过洒水车倒入钻井废水蓄水池时喷射到周边环境进入雨水沟,贮存搅拌用水的蓄水综合罐处有向雨水沟排污的痕迹,同时你厂砖机泥嘴水(对“气田水”制成的泥条表面进行喷洒湿润)通过雨水管网外排,未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回用,上述行为导致厂内生产区雨水沟及雨水排口入大沙河处均有明显油污痕迹和刺激性气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厂生产区雨水排口入河处、雨水沟废水及淤泥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19号)结果显示,你厂雨水沟和雨水排口均有含油废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
3.2023年6月6日对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投资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3年6月5日至6月8日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5.2023年6月6日、6月7日、6月8日、6月14和7月1日分别对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投资人、其他相关责任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6月8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19号)、《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0号)及《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1号)。
7.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垫)环准(2023)012号、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年产3000万匹页岩砖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表(渝(垫)环估备〔2018〕009号)、张仁兴与邹享高的微信聊天记录文件、张仲怀与驾驶员的通话记录、2023年6月1日至6月6日的生产记录表等复印件。
8.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鼎发公司与安德石油公司签定的污水处理协议、鼎发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
9.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向我队提交的《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整改方案》及2023年8月10日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向我队提交了《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证据3-9证明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2023年5月技改项目,未按照要求对砖井废水储存池采取“四防”处理措施,就接收了鼎发公司五洞增压站及大雷增压站的“气田水”作为搅拌制砖用水。该“气田水”通过洒水车倒入钻井废水蓄水池时喷射到周边环境进入雨水沟,贮存搅拌用水的蓄水综合罐处有向雨水沟排污的痕迹,同时该厂砖机泥嘴水(对“气田水”制成的泥条表面进行喷洒湿润)通过雨水管网外排,未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回用,上述行为导致厂内生产区雨水沟及雨水排口入大沙河处均有明显油污痕迹和刺激性气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生产区雨水排口入河处、雨水沟废水及淤泥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19号)结果显示,该厂雨水沟和雨水排口均有含油废水。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向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58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队提交了“陈述书”称:一是将立即规范环保设施建设、环保自主竣工验收;二是因长期亏损请求减轻和免于处罚。2023年7月27日向我队提交了《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整改方案》:一是开挖检查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交叉处,检查有无渗漏;二是按现有雨污管网绘制设计图纸;三是重新设计污水处理的工艺方案。2023年8月10日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向我队提交了《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该技改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未按照要求对砖井废水储存池采取“四防”处理措施,就接收了鼎发公司五洞增压站及大雷增压站的“气田水”作为搅拌制砖用水。该“气田水”通过洒水车倒入钻井废水蓄水池时喷射到周边环境进入雨水沟,贮存搅拌用水的蓄水综合罐处有向雨水沟排污的痕迹,同时你厂砖机泥嘴水(对“气田水”制成的泥条表面进行喷洒湿润)通过雨水管网外排,未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回用,上述行为导致厂内生产区雨水沟及雨水排口入大沙河处均有明显油污痕迹和刺激性气味,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情形,因你厂已落实整改,经复核后我队认为你厂为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综上涉及的裁量因子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为: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裁量等级为1、2;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为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2、0、1。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我队综合考量你厂的整改情形,经研究决定对你厂实施从轻处罚。根据法定处罚额度为20万~100万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我队决定对你厂予以罚款22.4万元。
3.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高兴红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4万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