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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0号

日期:2023-10-10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垫环执罚〔202310


处罚单位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K7F79J

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关荣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628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沼液通过养殖场外草坪田沟渠流入地下涵洞进入排水沟,经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监测其养殖废水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所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6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6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

32023628日对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36月29日和711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630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2号)

62023629日执法人员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复印件

证据3-6证明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将沼液通过养殖场外草坪田沟渠流入地下涵洞进入排水沟,经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监测其养殖废水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所规定的限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725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64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2023726日向我队提交了“陈述书”称一是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沼液顺着沟渠流入排水沟,非主观故意;二是由于疫情公司长期处于亏损,鉴于积极配合及时改正,建议酌情处理;三是承诺今后严格规范加强管理严禁污染物排放。同时提交“整改情况”:一是将田间缺口堵住并筑高同时对涵洞缺口也进行了筑高,防止沼液外流;二是组织人员用泵对污染沟渠中的沼液水抽回并进行了清理(附整改图)。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都应对本单位外排废水负责,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将沼液通过养殖场外草坪田沟渠流入地下涵洞进入排水沟,经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监测其养殖废水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所规定的限值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有超标因子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水量(水)裁量等级分别为1、15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1;修正裁量因子为整改情况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属于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2、0-2,根据法定处罚额度0~5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20000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你公司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根据你公司的整改情形,我队经集体研究决议对你公司予以下浮20%实施行政处罚。综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定处罚额度0~5万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元16000(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3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永强农业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XXX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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