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3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牛悦养殖场
投资人:聂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6715575X
住 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2组7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28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牛悦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存在沉降导致养殖废水溢流至农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你养殖场围墙溢流口流入农田的水样。根据其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30号)显示你养殖场溢流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8×103mg/L,氨氮为4.19×102mg/L,粪大肠菌群为7.9×107MPN/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牛悦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市牛悦养殖场。
3.2023年8月28日对重庆市牛悦养殖场投资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绘制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3年9月7日对投资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市牛悦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用地审批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渝(垫)环设备〔2012〕1号)、垫高峰府函〔2012〕23号件、牛场转卖合同等复印件。
6.2023年8月30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30号)。
7.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养殖场整改图片。
证据3-7证明重庆市牛悦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存在沉降导致养殖废水溢流至农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你养殖场围墙溢流口流入农田的水样。根据其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30号)显示你养殖场溢流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8×103mg/L,氨氮为4.19×102mg/L,粪大肠菌群为7.9×107MPN/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市牛悦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向重庆市牛悦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79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牛悦养殖场向我队提交了现场整改图片。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都应对本单位外排废水负责,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重庆市牛悦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存在沉降导致养殖废水溢流至农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你养殖场围墙溢流口流入农田的水样。根据其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30号)显示你养殖场溢流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8×103mg/L,氨氮为4.19×102mg/L,粪大肠菌群为7.9×107MPN/L,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有:个性裁量因子有超标因子、废水类别、超标状况、日排水量(水),裁量等级分别为3、1、5、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个体工商户、属于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2、-2、-2,根据法定处罚额度0~5万和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19250元。根据你养殖场提供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你养殖场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根据你养殖场的整改情形,我队经集体研究决议对你养殖场予以下浮20%实施行政处罚。综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定处罚额度0~5万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15400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3.重庆市牛悦养殖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牛悦养殖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400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