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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4号

日期:2023-11-03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CJH9UJXJ

住  所:重庆市垫江县黄沙路53号A幢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5号)显示监测结果为73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现营业执照情况。

2.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

3.2023年7月4日、8月4日和10月16日对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3年8月22日对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8月7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5号)。

证据3-5证明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5号)显示监测结果为73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向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84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队提请听证,也未向我队提交陈述。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将生产方式变为逐项作业不同时开展,并在生产时关闭门窗,同时我队未再次接到群众投诉。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25号)显示监测结果为73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项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及的裁量因子有:超标因子个数为、超标状况,裁量等级为1、3;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于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0、0、-2,根据法定处罚额度2万~20万和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60500元。根据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你公司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我队经集体研究决议对你公司予以下浮20%实施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法定处罚额度2万~20万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48400元(大写: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3.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欧格木建材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8400元(大写: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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