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5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7LLPGG47
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一社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9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一社厂房的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玻璃纤维杆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2月投产,截至目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该项目属于分类中的第二十七项第58小项“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公司总投资额为33.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3.2023年8月9日对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3年8月9日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授权委托书、资金投入明细表;
6.2023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向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的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出资者(股东)情况等;
7.2023年4月3日和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29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45)号等。
证据3-7证明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杆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2月投产,截至目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分类中的第二十七项第58小项“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公司总投资额为33.7万元。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4日向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73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8月30日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厂房协议书和整改方案。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复核,仍未整改到位。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杆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2月投产,截至目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分类中的第二十七项第58小项“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公司总投资额为33.7万元,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示》第(一)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综上涉及的裁量因子有:个性裁量因子有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报告表,裁量等级分别为2、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故意,修正裁量因子取0、0、-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经我队案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4971元。
3.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971元(大写: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