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6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QBMY3W
住 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松花村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9月1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检验报告》(No.202309221456)显示,你公司密闭性、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的要求,其13号、15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泵未正常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
3.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委托书、身份证、环评批准书。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09221456)。
证据3-5证明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密闭性、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的要求,其13号、15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泵未正常工作。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向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92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称当事人在我队立案调查后立即对损坏的油气回收泵进行了整改,建议从轻处罚;2023年11月13日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11月27日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校准证书》显示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经检验,所有项目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标准。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对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监测的《检验报告》(No.202309221456)显示,你公司密闭性、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的要求,其13号、15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泵未正常工作,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因子计算处罚金额…”,根据法定处罚额度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2万元。
3.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重庆中浩石油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