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7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7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
投资人:蒲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86248202M
住 所: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镇小山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9月27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榨菜污泥)管理台账,并注明其数量、去向、贮存、处置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你加工厂5日内进行整改;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核时,你加工厂仍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榨菜污泥)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工商营业执照。
2.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
3.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投资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原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证明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榨菜污泥)管理台账,并注明其数量、去向、贮存、处置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你加工厂5日内进行整改;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核时,你加工厂仍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榨菜污泥)管理台账。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向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80号),并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23日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向我队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称其己建立污水、污泥处理台账,并附台账清单。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提交调查报告,称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己完成整改,建议从轻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榨菜污泥)管理台账,并注明其数量、去向、贮存、处置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你加工厂5日内进行整改;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核时,你加工厂仍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榨菜污泥)管理台账,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和你加工厂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且你加工厂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经裁量因子核算,故涉及的裁量因子有: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个体工商户、属于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2、-2、-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5万元以上20元以下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核算结果为5万元。
3.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垫江县明贵宏食品加工厂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