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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8号

日期:2023-12-04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垫环执罚〔202318

处罚单位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

经营者: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AC9K6H7H

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文毕村410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接县高新区管委会线索,2022928日、29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沈开堂经营的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场涉嫌暗管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镍废水,依法移送垫江县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垫江县公安局侦察终结后于2023418日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1016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垫江县生态环境局送达《检察意见书》(渝垫检意〔202328号),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加工场20224月经营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氢氟酸进行酸洗,产生的酸洗废水经过酸碱中和沉淀池后排放至厂外雨水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加工场废水进行了采样,出具了《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第ZF-25号),结果显示你厂溢流口、雨水沟pH值和中和沉淀池废水的总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929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工商营业执照

2.2022929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

3.2022928执法人员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经营者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

4.2022929执法人员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绘制的《现场检查方位图》;提取的购买硝酸、氢氟酸的微信聊天记录、304不锈钢的微信对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拼多多购买纯碱记录等打印件。

5.2022930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电子身份证打印件、《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酸洗车间平面布置图》。

6.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ZF-25号),《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垫环查扣〔20221号、查封扣押清单、送达回证等

    7.20231016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

证据3-7证明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20224月经营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氢氟酸进行酸洗,产生的酸洗废水经过酸碱中和沉淀池后排放至厂外雨水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加工场废水进行了采样,出具了《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第ZF-25号),结果显示你厂溢流口、雨水沟pH值和中和沉淀池废水的总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标准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1113日向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1113日,该加工场向我队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一是积极配合执法;二是原厂址已拆除;三是新建加工场已取得了环评批准,正在落实环保验收,望减轻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20224月经营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氢氟酸进行酸洗,产生的酸洗废水经过酸碱中和沉淀池后排放至厂外雨水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加工场废水进行了采样,出具了《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2〕第ZF-25号),结果显示你厂溢流口、雨水沟pH值和中和沉淀池废水的总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排放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经复查,你加工场原址确已拆除租为他用,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已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和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涉及的裁量因子有: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个体工商户、属于过失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2-2-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10元(大写:拾万元整

3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垫江县嘹人五金加工场如下行政处罚:

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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