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执罚[2023]19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执罚〔2023〕19号
被处罚单位: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
经营者:汪X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93R57W
住 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东兴村1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高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位于高安镇东兴村11组的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化粪池内私设1根管径为100mm的白色PVC管道,该管道口距离化粪池上边沿约2米,低于化粪池内液位,且该管道埋于地下,上面覆土,靠近东字头河一侧低于河水水面;执法人员会同高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开挖,挖开泥土后发现该管道内有养殖废弃物流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管道流出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显示其所排废水中COD为1.86×103mg/L,氨氮为5.41×102mg/L,总磷为63.3mg/L,粪大肠菌群1.6×108MPN/L,总铜为0.44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营业执照》。
2.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
3.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经营者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摄(照)像资料》、绘制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25日、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经营者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6.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拆除管道、封堵墙体孔洞的照片。
7.2023年10月27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垫环(监)字[2023]第ZF-45号)。
8.2023年12月18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据3-8证明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化粪池内私设1根管径为100mm的白色PVC管道,该管道口距离化粪池上边沿约2米,低于化粪池内液位,且该管道埋于地下,上面覆土,靠近东字头河一侧低于河水水面;执法人员会同高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开挖,挖开泥土后发现该管道内有养殖废弃物流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管道流出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显示其所排废水中COD为1.86×103mg/L,氨氮为5.41×102mg/L,总磷为63.3mg/L,粪大肠菌群1.6×108MPN/L,总铜为0.44mg/L,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向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执罚告(听)字﹝2023﹞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垫环执违改﹝2023﹞9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11月21日,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向我队提交陈述书和整改报告称,一是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管道;二是由于养猪场常年亏损、身体残疾,希望从轻处罚。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化粪池内私设1根管径为100mm的白色PVC管道,该管道口距离化粪池上边沿约2米,低于化粪池内液位,且该管道埋于地下,上面覆土,靠近东字头河一侧低于河水水面;执法人员会同高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开挖,挖开泥土后发现该管道内有养殖废弃物流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管道流出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显示其所排废水中COD为1.86×103mg/L,氨氮为5.41×102mg/L,总磷为63.3mg/L,粪大肠菌群1.6×108MPN/L,总铜为0.44mg/L。你养猪场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其“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致使养殖废弃物外排至东字头河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你养猪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我队认为你养猪场的行为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执法人员复查的结果、结合你养猪场提供的整改情形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鉴于你养猪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落实改正措施,考虑你养猪场的实际情况,根据集体研究决议决定对你猪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和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涉及的裁量因子有: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收到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为1、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个体工商户、属于故意违法,修正裁量因子取-2、-2、1,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其处罚金额为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3.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同时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队决定对垫江县高安镇东兴养猪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备注栏填写: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6日